县人民政府关于电力、通讯管网建设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告
2017-09-21
为规范我县征地秩序,保障被征地单位及个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有序开展,经县人 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电力、通迅等项目建设涉及征用土地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在电力、通迅等项目中涉及埋设电杆、碑牌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对使用土地不超过5平方米的,按400元进行补偿;对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按《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麻府发〔2013〕8号)规定的土地地类标准据实补偿。对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麻府发〔2013〕8号)规定执行。
二、在电力、通迅等项目中涉及线路建设的,如不影响农业生产生活的,可不征用土地。但在建设过程中确实损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可由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并依据《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麻府发〔2013〕8号)规定进行补偿。对影响农业生产生活的,需进行征用土地时,需请示县人政府获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用地单位开展土地征用工作,并依据《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麻府发〔2013〕8号)规定进行补偿。
特此通告。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