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资源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17年第5号 217-9-4 全文有效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17年第5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
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公平企业税收负担,体现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目标,科学合理地确定石灰石资源计税价格,省地税局在深入企业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决定对自产自用石灰石的水泥生产企业采用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含熟料,下同)销售成本的比例与水泥销售价格联动的方法确认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并计征资源税。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石灰石开采成本的构成
石灰石开采成本为石灰石离开矿山前所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具体包括:人工、火工材料、电费、油气等动力领用、固定资产折旧、采矿权摊销、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剥离费、石灰石从开采面到坑口的运费(即:矿内运输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费用等。
采用全程皮带传输的,其矿内运输费按照离开坑口的传输距离占总传输距离的比例确定。
水泥企业将矿山开采权外包给第三方的,合同约定的承包费中剔除从坑口到水泥生产企业的运输费后的金额,为石灰石的开采成本。
每吨石灰石开采成本=当期石灰石开采总成本费用/当期石灰石开采量
二、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
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每吨水泥消耗石灰石开采成本÷每吨水泥销售成本×1%
三、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水泥销售价格(元/吨)×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
水泥销售价格不包括水泥从生产厂方运往购买方的运杂费。在计算石灰石资源税时剔除水泥运杂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水泥销售合同中单独约定水泥运杂费单价;2.水泥企业索取第三方承运部门的运输票据;3.有向第三方实际结算运杂费的付款凭证。
对水泥企业自行向购货方运送水泥的,其运杂费没有单独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运杂费单独核算但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后在水泥销售价格中扣除。
企业生产多种标号的水泥时,水泥销售价格为加权平均的销售价格。
四、应纳资源税税额的计算
企业当期应纳资源税税额=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水泥销售数量(吨)×石灰石资源税税率(6%)
五、其他事项
水泥企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本公告自2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16年8月3日下发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16〕3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