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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促进科技重点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9-22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促进科技重点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各相关驻区单位,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重点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业经2017年工委(扩大)会议第38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9月14日

(建议此件公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重点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党开工发〔2017〕62号,简称62号文件),实施科技重点企业腾飞工程,推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科技重点企业加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的科技重点企业须符合62号文件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经认定且处于有效期的开发区科技“瞪羚”企业(简称瞪羚企业);

(二)经认定且处于有效期的开发区科技“领军”企业(简称领军企业)。

第三条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科技重点企业扶持资金,每年安排的资金总规模为4000万元,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原则上注册成立三年后每年可享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0%。

(二)适用本办法的高估值企业注册成立三年后每年可享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前三年度获得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股权投资公司或上市公司累计投资额的20%。

第二章 科技重点企业认定

第四条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完成公示并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后正式认定为瞪羚企业或领军企业。

第五条申请认定瞪羚企业的企业须符合开发区重点支持的科技产业发展方向,且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济指标(须满足下列指标之一)

1.工业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

2.服务业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2000万元之间,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1亿之间,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

3.高估值企业

近三年获得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股权投资公司或上市公司累计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科技指标(须满足下列四项指标中的三项)

1.企业资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天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2.研发投入: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超过5%;

3.研发平台:设立经认定的天津市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4.知识产权:近三年新申请专利9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2项以上;或近三年获得软件著作权9项以上;或近三年获得集成电路布图2项以上;或近三年主导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1项以上(排名起草单位前5位)。

第六条申请认定领军企业的企业须符合开发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且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济指标(须满足下列指标之一)

1.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3亿元之间,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5%;

2.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10亿元之间,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5%;

3.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

4.高估值企业。近三年获得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股权投资公司或上市公司累计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

(二)科技指标(须满足下列四项指标中的三项)

1.企业资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研发投入: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超过3%;

3.研发平台:设立经认定的天津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4.知识产权:近三年申请专利12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3项以上;或近三年获得软件著作权9项以上;或近三年获得集成电路布图3项以上;或近三年主导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1项以上(排名起草单位前5位)。

第七条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有效期三年,三年后进行重新认定。开发区科技示范企业可直接被认定为领军企业,其领军企业有效期自其认定为科技示范企业年度起计算。

第三章 科技重点企业扶持

第八条给予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奖励30万元,给予首次认定的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经过重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或领军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奖励。已获得开发区科技示范企业扶持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奖励。

第九条鼓励领军企业牵头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该联盟获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年度起,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费用奖励。

第十条对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的用地需求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一条对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因租用办公、研发、生产场地而产生的租金,自认定之日起给予连续24个月的扶持。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房租价格的70%,扶持标准最高35元/平方米·月,扶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领军企业如曾被认定为瞪羚企业并已获得本条政策扶持的,且扶持期限或扶持额度未达到本条政策规定上限的,给予补足;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如曾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委令第144号,简称144号文件)中第九条规定获得房租扶持,则在执行本条政策扶持中,扶持总额不超过其按144号文件获得的房租扶持总额与100万元之间的差额。

申请本项扶持的企业,须先向场地出租单位缴纳租金,然后再办理相关扶持申请,申请企业须提供场地租赁费用收讫凭证和发票。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房租扶持的企业使用场地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如发现获得扶持的企业经营不正常或未将所租用场地用于与本企业核心业务相关的科研和办公用途,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停止该企业享受扶持的资格,并录入科技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十二条对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因列入国家级或天津市级重点科技计划的产品、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奖励。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须作为项目或项目子课题的主承担单位;承担天津市级项目的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须作为项目的主承担单位。

对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获得国家级项目立项支持的,待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不超过立项支持金额100%且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天津市级项目立项支持的,待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不超过立项支持金额50%且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或天津市立项扶持的企业每年仅可申报一项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对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按其研发费用较上一年度增长情况,给予增量部分3%,每年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按贷款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奖励。其中,瞪羚企业按照贷款金额每年给予3%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领军企业按照贷款金额每年给予2%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对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而承担的融资担保服务费用,按照担保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瞪羚企业按照担保金额每年给予1.5%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5万元;领军企业按照担保金额每年给予1%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十六条对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企业获得融资而承担的融资租赁手续及服务费用,按融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瞪羚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5万元;领军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对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参加境外重要国际展会每场给予2万元展位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已享受开发区相关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如已按144号文件申请相关政策扶持,则继续按14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如在本办法执行之日后新申请相关政策扶持,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办事程序参见相关政策兑现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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