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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支持创业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9-22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支持创业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各相关驻区单位,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

特此通知。

2017年9月14日

(建议此件公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党开工发〔2017〕62号,简称62号文件),实施创业企业起航工程,鼓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创业企业创新发展,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或机构须符合62号文件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注册或迁入不超过三年的科技型企业;

(二)瞪羚企业、领军企业、生物医药大健康企业;

(三)提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科技创业扶持资金,每年安排的资金总规模为2000万元。

第二章 房租扶持

第四条自注册或迁入之日起,对于租用办公、研发场地而产生房租的企业,给予连续24个月的扶持。扶持标准最高35元/平方米·月,扶持总额最高30万元。其中:前12个月,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房租价格的70%;后12个月,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房租价格的50%。

第五条对在开发区内实际租用孵化器或标准厂房的处于中试或生产阶段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企业,按租赁面积计算,固定资产投资密度达到3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再给予连续36个月的扶持。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房租价格的70%,扶持标准最高35元/平方米·月,扶持总额最高150万元。

第六条对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因租用办公、研发、生产场地而产生的租金,自认定之日起给予连续24个月的扶持。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房租价格的70%,扶持标准最高35元/平方米·月,扶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申请房租扶持的企业,须先向场地出租单位缴纳租金,然后再办理相关扶持申请,申请企业须提供场地租赁费用收讫凭证和发票。

第八条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房租扶持的企业使用场地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如发现获得扶持的企业经营不正常或未将所租用场地用于与本企业核心业务相关的科研和办公用途,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停止该企业享受扶持的资格,并录入科技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三章 创新券

第一节支持对象、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向区内注册或迁入不超过三年的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的,用于其向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十条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组织领导和审核监督;委托天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作为创新券受理机构,开发专门用于创新券管理的信息化平台,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备案、兑现及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服务机构组织评审,审核后在管理平台上集中发布或更新服务机构、服务产品名录和每项服务产品创新券的补贴比例。服务机构应为京津冀范围内的各高校、科研院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业服务机构、科技服务业企业。服务机构须登录管理平台注册并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服务清单、服务价格,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与使用创新券的企业不应存在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经滨海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机构自动成为开发区的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从区内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载体中遴选推荐机构,为企业提供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的全程服务,原则上要求推荐机构须通过市级以上认定(备案)或为经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要求的科技载体可提出申请,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公布,推荐机构评审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节形式和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实行实名制,每张券均有唯一的编号与申领企业绑定。创新券自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作废,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创新券采取事前申请、事后兑现的方式。每个申请者可多次申请,单笔申请额度不低于2000元。每个企业申请额度累计为5万元。兑现额度依据符合要求的合同金额,按照管理平台公布的创新券产品的补贴比例核定。

第十四条能够享受创新券补贴的服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信息咨询、工商代理、记账代理、涉税服务、法律服务、众创空间工位费等,可申请的具体服务项目以管理平台公示为准。

第三节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向推荐机构提出创新券申请,推荐机构协助申请者在管理平台上与服务机构完成约定服务备案,备案内容应至少包括创新券使用金额、服务内容,以及由服务机构出具的报价信息等。原则上推荐机构按照先到先得的顺序办理,并对约定服务备案内容、申请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受理机构对约定服务备案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推荐机构向申请者发放创新券。收到创新券后,申请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上传具有法律效力的服务合同,完成服务合同与创新券的绑定。

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合同后,扫描上传服务发票及检测结果、技术解决方案等服务结果证明,以及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等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机构对上传的证明材料进行比对验证,通过验证后,报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兑现项目,创新券从企业流转至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服务机构按季度申请创新券兑现,如单次兑现额度超过10万元可随时申请兑现。

第十九条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推荐机构、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不通过的,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创新券工作的资格。通过考核的推荐机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现额给予10%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已享受开发区相关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如已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委令第144号)申请相关政策扶持,则继续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如在本办法执行之日后新申请相关政策扶持,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办事程序参见相关政策兑现指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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