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由珠海市或珠海高新区唐家湾园区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或优秀创新科研团队等创新资源,签订合作协议并落户于我区,享受财政扶持资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科技创新载体。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新区唐家湾园区新建或已建的平台。
第三条平台应围绕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场化的模式运作,并对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
第四条平台引进建设。
(一)平台由市、区联合共建的,由我区配合市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平台引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平台由我区自主引进建设的,由我区组织专家对平台引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报区管委会研究批准。
(二)引进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条财政资金扶持。
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平台建设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和金额根据合作协议予以明确。
(一)平台由市、区联合共建的,根据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市、区按一定比例承担财政扶持经费,市级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我区,由我区统一拨付至平台。
(二)平台由我区签订合作协议并自主引进建设的,由我区根据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视平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拨付年度扶持资金。
(三)原则上单个平台在建设初期连续支持不超过5年,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1亿元。
第六条财政资金使用。
(一)财政资金一般用于支持平台的科研条件建设、设备采购、科学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机构运营等。
(二)平台是财政资金的使用和责任单位。平台需制订完善机构章程、财务、项目、投资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财政资金使用原则上不能突破预算资金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四)平台需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市、区财政部门有权提出整改,直至停拨所有未拨款项,并追回已拨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绩效评价和资金审批。
(一)平台应根据合作协议要求制定合理的年度目标任务、资金预决算、重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按相关规定经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或平台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后,报市、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内容条款需要调整的,需重新备案。
(二)平台由市、区联合共建的,合作协议签订后第一年度,市级财政扶持资金在平台注册成立后转移支付至我区,我区按协议要求配套资金并予以拨付。
第二年度开始,原则上每年2月份,由我区安排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平台上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同时报送市、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平台合作共建各方,作为拨付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市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年度经费拨付意见,履行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年度财政扶持资金转移支付至我区,我区按照协议要求配套资金并予以拨付。
1.基本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合理的,按协议规定的资金额度拨付;
2.有事项需要整改的,平台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经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或平台最高决策机构确认后,报市、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未能如期完成整改要求的,减拨或缓拨当年度资金;年度工作任务未落实、财政资金沉淀闲置的,停拨或减拨当年度资金。
(三)平台由我区签订合作协议并自主引进建设的,合作协议签订后第一年度,平台注册成立后,我区按协议要求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第二年度开始,原则上每年2月份,由我区安排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平台上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结果报送我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平台合作共建各方,作为拨付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年度经费拨付意见,履行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后予以拨付。
1.基本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合理的,按协议规定的资金额度拨付;
2.有事项需要整改的,平台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经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或平台最高决策机构确认后,报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未能如期完成整改要求的,减拨或缓拨当年度资金;年度工作任务未落实、财政资金沉淀闲置的,停拨或减拨当年度资金。
(四)如平台引进时间为下半年,每年2月份的绩效评价经批准后可顺延至下半年进行。
(五)合作协议签订后第二年度起,原则上每年8月份,由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对平台上半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安排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并形成专项报告报区管委会。如平台引进时间为下半年,每年8月份的专项核查经批准后可顺延至次年上半年进行。
第八条平台发生更名、共建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或享受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平台,应首先按照市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珠海高新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珠高科〔2019〕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