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规定》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
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规定》己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支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有关规定及其职能,在案件审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的关于健全制度、强化监管、履行职责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办理落实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应当进行登记,明确责任领导、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认真办理落实。
第六条行政机关认为收到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不属于本机关办理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认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目前难以落实的,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条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办理该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行政机关自收到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另有时限要求的除外。
因情况复杂,行政机关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办结回复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须在原办理期限届满前10日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制订整改方案、计划或建立相关制度,并积极与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联系,切实落实整改。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开展建议回访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收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和作出的有关书面回复在办结回复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上级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四条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或经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后,同样问题仍反复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建议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信息沟通,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对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工作的研究,提高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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