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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2017-09-22

为确保2017年在我省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决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期间,在我市实施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联合监管责任,加强对升放空飘物活动的安全管控。

三、公安机关会同航管、气象、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本决定升放空飘物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违反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空飘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2017年9月30日;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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