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岳阳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岳财发〔2019〕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产业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千亿物流产业,加力建设国家物流枢纽城市,根据《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岳发〔2018〕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打造千亿现代物流产业行动方案(2017—2020)〉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岳阳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物流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创新发展的资金。
物流引导资金设立期限暂定5年,即2019—2023年,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物流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全市物流产业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事后奖补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联合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市发改委是物流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物流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等;
(二)编制、执行物流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具体组织实施物流引导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受理、审核项目申报资料,落实拟支持项目信息公开、使用安全、绩效评价措施,实施跟踪监管等。
(四)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物流引导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发改委建立物流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等;
(二)审核物流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实施资金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三)实施物流引导资金绩效评价,配合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加强项目跟踪监管;
(四)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物流引导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设立绩效目标,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三)按有关规定要求使用物流引导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供执行情况报告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配合做好与物流引导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奖补标准
第八条 物流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对本市下列重点物流园区和对产业影响大、科技含量高的物流企业(项目)等予以支持扶助:
(一)对市现代物流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重点物流园区、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符合投资方向的银行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同一企业(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首次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物流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三)对首次评定为4A、5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四)对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排名前20强、或5A级物流企业且正式启动项目建设的,每引进一家给予地方政府(管委会)或市直部门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对新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验收合格的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六)对新建并实际投入使用的资源共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建设企业(单位)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对租赁综合性物流园仓储用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签订租赁合同3年以上且按期支付租金的寄递企业,按照7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事项。
第九条 同一企业(项目)符合两种以上奖补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一次性奖补”的原则,不重复和累计奖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物流引导资金的使用由市现代物流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导实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具体承办。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从2019年起每年年末组织本年度物流引导资金申报评审活动,并于次年3月底前奖补到位。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发改委申报物流引导资金:
(一)申报事项属于物流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二)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信行为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申报物流引导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流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实行多证合一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件复印件;
(四)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申报贷款贴息的,提交银行贷款凭证;申报省级、国家级物流园区和4A、5A级物流企业奖励的,提交相关评定文件;申报引进物流企业奖励的,提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申报新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补助的,提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项目验收文件;申报资源共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补助的,提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发票;申报租赁综合性物流园仓储用房租金补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银行凭证单;
(六)依法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核、联合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物流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现代物流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和组织实施物流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安排物流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物流引导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物流引导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以虚假手段申请或重复申请物流引导资金,截留、挪用物流引导资金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财政、发改等部门依法追回物流引导资金,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物流引导资金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发改、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物流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