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京财综〔2017〕1902号
2017-09-25
各有关单位:
自2017年10月1日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收全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代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
二、代收时间:自2017年10月1日起。
三、代收地点:为方便缴费单位,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费实行全市通办,具体代收地点为各区地税局综合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见附件)。若代收地点发生变化,由市地税局在地税外网(网址www.tax861.gov.cn)进行公布。
四、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办理方式:北京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于每月3-5日(节假日顺延),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至各区地税局综合办税服务厅领取《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每月8日前完成电影专项资金缴纳事宜。
六、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