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7〕166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承德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承德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最大限度减少燃煤散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更好地落实《承德市农村散煤治理专项方案》,按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关于分解下达2017年度气代煤和电代煤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承德作为京津水源涵养功能区的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燃煤散烧污染整治工作部署,针对农村居民生活和冬季采暖用煤实际情况,以属地政府为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承德市农村散煤治理专项方案》,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多措并举、分类施策”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促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各县、市、区全面启动以治理燃煤散烧为目标的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到2017年10月底,全市完成农村气代煤、电代煤不少于8000户。2018年后任务目标,按照各县、市、区摸底情况逐年下达。
三、重点任务
(一)农村“气代煤”。对不宜采用集中供热等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的农村,由县、市、区组织辖区内的供气企业,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实施气代煤。重点推广户用燃气壁挂炉,以片区为单位实施炊事、采暖全部改用燃气。重点抓好移动气源及配套设施建设、户内燃气设施购置安装、鼓励农户房屋保温修缮等工作。
(二)农村“电代煤”。对不宜改气的农村实施电代煤。重点推广蓄热式电暖器,允许农户选择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其他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全部改电或采暖用电、炊事用气。重点抓好户表及以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户内采暖设备购置安装、鼓励农户房屋保温修缮、炊事用气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
(三)实施农村气代煤、电代煤的区域和形式。我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区域为:城市中心区及县城建成区外农村;形式为农村一家一户燃气管线入户,户内安装燃气壁挂炉。地热、沼气、生物质、轻烃等替代燃煤属于气代煤。农村一家一户采用电取暖炉、空气(地)源热泵、电纤维、电热膜、石墨烯、电取暖锅炉、电蓄能电暖气等方式替代燃煤的农户属于电代煤。县城建成区、周边工业区、重点镇及新建区域及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城中村属于清洁能源替代,不属于农村气代煤电代煤,不享受农村气代煤电代煤补贴标准。
(四)积极探索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结合承德实际,在大力推进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基础上,避开本地天然气资源短缺的劣势,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优势,大力推进空气源、水源、土壤源、太阳能光热及光电等可再生能源以及新能源利用,替代农村散煤取暖和生活用煤,走出一条适合承德自身实际的农村散煤治理之路。
(五)完善配套设施。围绕增强清洁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建设完善燃气、电力输配管网等基础设施,为清洁取暖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完善燃气供应网络。各县、市、区结合全市及当地总体规划以及供气、供热专项规划,完善城区供气、供热管网;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原则,推进管道天然气和LNG向村镇覆盖;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增强燃气安全保供能力。二是协调供电公司结合各县、市、区电代煤实施计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采暖期供电安全性。
(六)大力发展清洁集中供热。对县城建成区、周边工业区和重点镇以及新建区域,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高效环保集中供热站、燃气分布式热电冷多联供等清洁集中供热,在充分挖掘现有集中供热潜力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一批在建和规划建设项目。对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城中村,由市、县、市、区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和资源条件,自行组织实施电能、燃气、地热等清洁能源替代。
四、支持政策
按照农村居民气代煤或电代煤每户负担一致的原则,实行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农村气代煤的支持政策
1.按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县、市、区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2. 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奖补,每户每年最高奖补气量1200立方米,省财政直管县、市,由省承担1/3、县、市承担2/3;市辖区,由省、市、区各承担1/3。奖补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3.“气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气价。
4.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最高4000元投资补助,由省承担1000元,县、市、区承担3000元。
5.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允许正常蒸发气量就近接入供气管网,支持投资主体适当建设加气站或对核定存储气量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储气设施有效库容、安全运行和适当收益。
(二)对农村电代煤的支持政策
1.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县、市、区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2.支持房屋保温修缮,由县、市、区根据农户需求,申请节能示范、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移民搬迁等专项资金,统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
3.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奖补, 省财政直管县、市,由省承担1/3、县、市承担2/3;市辖区,由省、市、区各承担1/3。每户最高奖补电量1万千瓦时,奖补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4.“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电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气代煤电代煤补贴政策。
(三)其他
1. 为鼓励各县、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积极性,减轻各县、市气代煤、电代煤政策性补贴一次性投入过高的压力,市级财政筹资按每户2000元标准借支给各县、市,待双代工作结束后由市财政统一分期收回。
2.凡列入气代煤或电代煤实施方案的农村、农户,在期限内未实施的,以后不再享受以上支持政策。
3.农村公办卫生所、学校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气代煤或电代煤,县、市、区可参照以上投资补贴标准,自行筹措资金给予支持;运行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由县、市、区督促用户自行负责实施气代煤或电代煤。
4.对农村燃煤锅炉单独取缔拆除按省财政给予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5.实施气代煤或电代煤涉及的LNG撬装站和储气设施、灌装供气站、变电站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局统筹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农村气代煤和电代煤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晋宇同志、副市长刘宏伟同志任组长的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政策制定、指挥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奖惩和推广典型经验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人员由农村气代煤电代煤相关单位抽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机制,负责具体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气代煤和电代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县级资金、推进征地拆迁、设备购置、资金使用,负责统一组织,通过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业绩的企业,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同时做好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以及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系等工作。(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气代煤、电代煤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形成气代煤、电代煤实施的强大合力。住建部门履行农村气代煤电代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全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督导;指导做好农村房屋保温修缮等节能改造工作。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农村实施气代煤相关标准和规范,指导做好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相关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任务、目标的确定和向县市区的任务分解;负责全市农村气代煤电代煤项目的谋划和推进;负责做好新增气量资源预测和协调保障工作;协调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增容建设和供电保障工作;研究完善气价、电价支持政策;谋划调峰储气设施,形成冬季供气支撑。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气代煤、电代煤必要的土地保障。规划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燃气管网及配电管网规划路由。财政部门负责气代煤、电代煤资金支持政策的落实;负责地方承担的财政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结合燃煤锅炉综合治理,配合市住建局推进农村燃煤锅炉改气、改电工作;负责将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全面融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气代煤、电代煤的具体政策,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农牧部门负责农业生产领域的气代煤、电代煤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农村气代煤压力设施设备的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变更手续以及汇总工作;加大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气瓶使用安全。安监部门负责综合安全监管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农村气代煤项目(设施)消防标准的监督、检查。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散煤治理替代宣传报道工作,做到正面引导、宣传典型、展示示范。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快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燃气设施向乡镇和村(社区)延伸,积极做好用户接入工作。要组织开展管道气源和管网建设运行、移动气源及配套设施建设运行,做好村内入户管线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村民安全用气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供电公司负责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做好项目规划、申报审批、投资落实、施工组织等工作及电代煤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电价政策落实和供电服务。
(四)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坚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和分管行业领域内推进气代煤、电代煤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全过程,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和失职追责的工作格局。
切实加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力度,坚持质量为先、安全第一的原则,施工材料和建设等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燃气工程标准组织实施,严格产品检测关、施工质量关、安全生产关,确保施工工程安全优质;气代煤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竣工及验收规范》等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加大对实施主体的监管力度,确保正常运行维护。
(五)做好资金保障
实施农村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一次性投资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要主动搭建投融资平台,争取金融机构低息贷款,创新市场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
(六)强化督导检查
针对气代煤和电代煤工作,进行定期集中调度,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强化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七)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市内各种媒体和形式,大力宣传燃煤治理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组织召开现场会开展示范经验展示,大力推广复制成功经验,提高公众对气代煤电代煤的认知度和接受度,积极营造良好有利的社会环境与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