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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17年全区金融工作座谈会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的报告

2017-09-25

市政府:

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17年全区金融工作座谈会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现上报,如无不妥,请予转发。

附件:《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17年全区金融工作座谈会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8日

贯彻落实2017年全区金融工作座谈会任务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2017年全区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

(一)各级政府要主动向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产业规划、项目建设情况,加强沟通联系,积极推动重大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对已经达成融资意向的,督促各方面尽快完善手续,及时转化为资金投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配合)

(二)支持各地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市政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解决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领域的资金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探索研究“金融+旅游”、“金融+文化”、“金融+生态”、“金融+社会”等政策措施。(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发展委员会、文化厅、环保厅、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深入研究如何使财政资金、扶贫资金、产业扶持资金与金融更好地结合。(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牧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员会、商务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金融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

(一)各商业银行切实落实好产能过剩行业差异化信贷政策,支持优质企业、稳住困难企业,坚决使“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内蒙古银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配合)

(二)坚持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房地产有效去库存。(内蒙古银监局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配合)

(三)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加大股权融资力度等途径,降低企业杠杆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牵头;内蒙古证监局,各金融机构配合)

(四)巩固前期清理规范收费成果,缩短融资链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内蒙古银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金融机构配合)

(五)加强信贷政策引导,在继续支持棚户区改造、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三农三牧”、小微企业、精准扶贫、民生改善等薄弱环节。鼓励对先进制造业、新经济领域资金支持,推动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内蒙古银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配合)

三、金融服务“三农三牧”方面

(一)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民的信贷支持,提供与农业和牧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内蒙古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配合)

(二)各级政府加快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农牧民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制订贷款贴息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金融办配合)

(三)做好农牧民因贫、因病、因灾造成困难的救助。(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配合)

(四)支持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规范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配合)

(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牧民理性消费,科学安排生产生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依法打击违法借贷行为,维护农牧民的权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负责)

四、切实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方面

(一)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从股份登记托管、资产评估增值补缴税、产权历史沿革确权等方面提供配套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内蒙古国税局、证监局配合)

(二)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相关部门要列出计划,投入专门资金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增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意识和本领,培养出更多熟悉资本市场的金融管理干部、企业家和董秘人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负责)

(三)深入研究和用好国家、自治区现行政策,特别是用好用活东北振兴和国贫旗县(市、区)企业“绿色通道”等政策,切实落实自治区已经出台的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等方面的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少数民族地区资本市场发展IPO优先审核政策,为自治区企业上市争取长期“绿色通道”。(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扶贫办、民委,内蒙古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研究制定区外金融机构落户我区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引进基金及投资管理类机构,有效增加金融资源及服务。(自治区金融办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配合)

(五)设立资本市场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实体经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配合)

(六)进一步强化区域资本市场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转型资金等多种手段,加强区域资本市场启蒙培训、规范培育、投融资对接、辅导孵化上市等基础服务。(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建立和完善上市企业后备库和咨询服务专家库,有序推动上市挂牌。(自治区金融办牵头,内蒙古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与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全国上市公司协会以及各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联系,共同推动我区资本市场发展。(自治区金融办牵头,内蒙古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方面

(一)各级政府要尊重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处置和化解不良贷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银监局,各资产管理公司配合)

(二)对已出现债券信用风险的企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做好资金兑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强化政府诚信和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对区域性重点企业或涉及担保圈债务链的大型企业贷款违约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对处置。(内蒙古银监局牵头,自治区金融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方面

(一)引进和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推动地方法人农业保险公司尽快获批组建,争取年内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增设企业财务公司,支持发展普惠金融和多业态中小微金融组织,延伸基层金融服务网点。(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

(三)加快推动内蒙古银行增资扩股、转换经营机制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稳妥推进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银行、自治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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