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科发计字〔2017〕128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科技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技厅
2017年9月4日
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全省科技规划为指导,根据江西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由省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采取按类别分类管理的方式,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基地和人才计划等,其中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计划项目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环节。
第五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到“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网上公开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六条省科技计划责任主体分四类: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主管部门,包括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以及省直有关单位等;
申请单位,包括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项目申请者。
第七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
负责科技计划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总体设计;
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管理办法;
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指南;
组织开展项目管理;
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跟踪服务和责任倒查;
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协助省科技厅及其授权或委托的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项目管理工作;
对本地区或本部门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
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履行法人责任,对项目申报、验收及实施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
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者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项目申请者的主要职责是:
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完成验收;
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指南发布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应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省科技规划,立足全省科技发展现状,围绕年度中心工作和科技、产业技术需求,按不同科技计划类型,编制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指南编制坚持自由探索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市场需求与战略部署相结合、科技发展与经济社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指南编制工作应在需求调研与指南建议征集基础上,充分征求省直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凝炼形成年度指南,确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和要求及申报时限。对于研发类计划应设定明确的任务目标,但不得限定具体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
第十三条年度指南应向社会主动公开发布,并确保申报指南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第四章申报受理
第十四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各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省科技计划项目通过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系统自动检索与人工审查相结合,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做到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规范受理审查,严格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第五章评审立项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对受理无异议的项目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评审。评审工作由技术和财务专家采取网上评审、会议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等,确定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并在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列入江西省年度科技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文件。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回避和信用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计划立项等环节中的咨询作用。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九条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申报受理、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六章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在立项文件下达1个月内,省科技厅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承担者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签订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实施的分层管理和问责机制。项目承担者具体推进计划任务落实;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执行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需要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其中涉及到经费调整或清退的需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七章项目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三条验收应于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不得无故逾期。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严格以签订的任务书和批复的调整方案为依据。对是否完成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可采取会议验收、网审验收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可以对项目予以终止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需求,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中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项目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单位、承担单位、指定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实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覆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过程、验收结题等环节的全过程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申请者、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评级及分类分级管理,并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并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3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处理:
申报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甚至申报虚假项目;
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并造成损失;
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信息,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又不予整改;
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终止结题的项目。
项目评审专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取消评估评审资格,视情节轻重通报其所在单位:
不履行评审职责的;
未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有不公正评审行为的;
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条对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如出现以下情况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政纪处分。
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工作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造成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
存在以权谋私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