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顺昌县城区道路改造,提升城市品位,顺昌县政府作出《顺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项目:顺昌县城区综合整治建设工程。二、征收范围:顺昌城市规划区内顺昌城中路4号6幢房屋和顺昌中山东路42号部分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为准。三、征收部门:顺昌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电话:0599-7851569。四、征收工作牵头责任单位:顺昌县城市建设攻坚战指挥部。五、征收实施责任单位:顺昌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粮食局。六、签约期限:nth="9" w:st="on" year="2017">2017年9月20日至nth="10" w:st="on" year="2017">2017年10月31日止。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给征收实施责任单位。七、奖励标准:提前10天,即nth="10" w:st="on" year="2017">2017年10月31日前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主房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住公房户每户奖励8000元,每延迟一日奖励金总额递减10%,直至奖励金扣完为止。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九、征收补偿方案:参照《顺昌新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十、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不得装修、栽植、增加附属设施等;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违反规定实施的,将不予补偿。十一、被征收人如不服征收决定,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顺昌县人民政府nth="9" w:st="on" year="2017">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