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山区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山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铁山区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区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社区:
《铁山区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铁山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铁山区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暂行办法
为扎实推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以及重大事项的快速高效落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结合铁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政府行政效能挂牌督办事项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区九次党代会和十届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本年度列入政府行政效能挂牌督办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
2.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工作;
3.项目建设和对上争取资金工作;
4.大气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
5.棚户区搬迁改造工作;
6.安全生产工作;
7.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的其他事项等。
二、推进方式
分工负责制。对列入本年度政府行政效能挂牌督办的主要事项,原则上分为区党政办公室或指挥部办公室两个层面进行督办。其中:区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的其他事项和各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督办。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工作进行督办;区服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建设和对上争取资金工作进行督办;区环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进行督办;区棚户区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棚户区搬迁改造工作进行督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办。督办形式可以交办通知、会议纪要和其它正式文件等形式执行。
定时报告制。为了保障区主要领导掌握全区各项重点工作动态,对列入本年度政府行政效能挂牌督办的主要事项,将采取定时报告制。其中:由党政办公室交办的工作,各责任单位每月25 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终报告工作完成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各指挥部办公室自行确定上报时间,但每月27 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负责督办工作的总体进展情况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区党政办公室将按照进度情况适时提出评价建议,结果纳入量质化目标考核。
协调推进制。为了确保区党政办公室或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够顺利完成,原则上每个月由分管领导或副指挥长组织召开1次协调推进会,主要负责督办工作推进情况和协调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对确需主要领导参加或协调解决的事项,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适时组织召开。以上协调推进会必须出具会议纪要备查。
专项督查制。对列入本年度政府行政效能挂牌督办的主要事项,区党政办公室可根据区政府安排布置和工作需要对进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实行台帐管理。同时,区党政办公室可通过督查了解情况、分析问题、撰写专项督查报告等形式,向区主要领导报告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即时情况,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责任追究
坚持分清责任主体、强化督办检查的原则,采取挂牌管理制度,通过对履职尽责不力人员的追究,倒逼政府系统提高行政效能。
责任划分。责任单位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的进度质量负总责,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负督促、协调、推进的责任。各配合单位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挂牌管理。对列入年度政府行政效能挂牌督办的主要事项,可根据进度情况,实行蓝、黄、红牌管理。
1.挂蓝牌。对列入年度政府行政效能挂牌督办的主要事项,进度分类评定为“一般”的,经区党政办公室或指挥部办公室研究,给予责任单位挂蓝牌处理。
2.挂黄牌。列入年度政府行政效能挂牌督办的主要事项,进度分类两次评定为“差”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挂黄牌处理。
3.挂红牌。列入年度政府行政效能挂牌督办的主要事项,进度分类三次评定为“差”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挂红牌处理。
责任单位在工作汇报、报送进度以及在专项督查中弄虚作假、谎报情况的,一经查实,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直接给予责任单位挂红牌处理。
处理措施。根据问题性质以及履职尽责不力的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责任单位被挂蓝牌后,由区党政办公室或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2.责任单位被挂黄牌后,由区纪委监察局根据《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主要负责人给予进行约谈问责,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任单位被挂红牌后,由区纪委监察局依纪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对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与此同时,区政府将年度政府行政效能挂牌督办的主要事项与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进行挂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加分和个人予以奖励。
本办法适用全区政府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由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