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工人类及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深圳市龙华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维护随军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和《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经深圳市军转办核审,且将首次就业促进任务下达给龙华区的工人类及未就业的驻深部队现役干部和士官家属。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化就业和内部安置相结合,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促进随军家属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第四条龙华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局)负责统筹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区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均有按规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保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鼓励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第五条按照政府导向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安置质量和水平,拓宽随军家属安置渠道,提供以下安置途径: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安置。龙华区各相关单位将为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创业、培训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
第六条龙华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局)负责统筹和协调各街道办、区直部门预留或置换公益性就业岗位,用以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可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对随军家属进行考核。以统一考试招用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性岗位选招、选聘随军家属。
以下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一)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工勤辅助工作的临聘岗位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
(二)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警、治安协管、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房屋租赁管理等公益性岗位。
第七条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积极主动地参加应聘。随军家属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一)在安置岗位工作条件和工资不低于该岗位深圳市平均水平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达2次的;
(二)随军家属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班,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
第三章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安置
第八条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由本人填写《深圳市龙华区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申请表》,送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加具意见后,携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随军证明和配偶在职证明,交龙华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倍,以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分三年向申请人发放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
第九条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的随军家属视同已经安置就业,不再列入今后的安置计划,且不能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的随军家属,自领取之日起3年内如进入本市财政供养单位就业(含劳务派遣等方式),经核实,剩余未领取的安置补助金部分不予发放;随军家属在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期间,其配偶调往市外部队或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剩余未领取的安置补助金部分不予发放。
第十条凡由政府安置过、已在本市财政供养单位就业和在政府安置前已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不能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
第十一条鼓励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为创业随军家属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创业技能培训和其他跟踪扶持,并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0号)有关规定享受创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款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龙华区公益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通过采取与企业对接推荐就业、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方式促进就业。
第四章随军家属其他政策补贴
第十四条随军家属在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前,龙华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局)免费提供1次职业技能培训。随军家属可根据自身情况到市、区(新区)劳动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随军家属本人先行垫付,培训后成绩合格的,龙华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局)补贴预交培训费的70%,实现就业后,再补贴剩余的30%。随军家属参加技能鉴定和技能鉴定类培训的各类补贴参照有关政策执行。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五条对未安置或下岗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个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经龙华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按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随军家属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随军家属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核实后,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军队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深圳后,其未就业或下岗的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费用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按时足额划拨资金。
第十八条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局)所有。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