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
ZQFG2017016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
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已经2017年8月15日十三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上市办(市金融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2日
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强市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132号)、《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17〕7号)和《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办字〔2017〕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是指本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所指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称区域市场)。
第四条 支持本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遵循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被认定为上市(拟在沪、深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下同)后备企业享受的优惠:
(一)经肇庆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市上市办”,设在市金融局)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由其颁发“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卡”,享受本市重点项目有关优先、优惠待遇。各级政府(管委会)及职能部门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办事“绿色通道”。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处理涉及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第六条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程中,完成以下步骤的,分阶段申请资金奖励,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1.完成股份制改造、与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上市辅导协议,并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150万元。
2.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50万元。
3.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 100万元;
(2)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3)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4)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
(5)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肇庆,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根据其首次募资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 300万元;
2.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
3.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4.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5.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奖励700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新三板后备企业,与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辅导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0万元;
2.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四)企业在区域市场挂牌。
在区域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在挂牌市场融资成功的企业,按企业首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此项补贴每年最高总额200万元,当年总额已安排满的,按企业申请先后待次年再予以补贴。
(五)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六)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工作由市上市办具体负责,申报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企业。
2.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3)企业制定了上市的计划。
(4)市上市办要求符合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1.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
5.上市计划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1.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向属地上市办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属地上市办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将企业材料上报市上市办认定。
第八条 新三板后备企业认定由市上市办具体负责,具体申报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
2.企业对在新三板挂牌有较明确的意向和计划;
3.市上市办要求符合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肇庆市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最近1年年度财务报告;
5.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作计划;
6.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1.有在新三板挂牌意向的企业向属地上市办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属地上市办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将企业材料上报市上市办认定。
第九条 每阶段完成后,企业原则在3个月内提出资金奖励、补贴申请,需提交材料具体如下:
(一)境内上市奖励申请。
1.完成股份制改造、与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上市辅导协议,并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与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签定的上市辅导协议;
(5)省证监局出具的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
2.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中国证监会批准企业上市的有关文件材料,及沪、深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书;
(4)企业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资金投向本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境外上市奖励申请。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4. 由企业上市所在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材料,及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书;
5.企业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资金投向本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资料。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
1.与有资质的券商签定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阶段。
(1)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与有资质的券商签定的辅导协议;
(4)其他相关资料。
2.正式在新三板挂牌阶段。
(1)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挂牌证明文件;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区域市场融资奖励申请。
1.区域市场融资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区域市场出具的挂牌及首次成功融资的证明文件;
4.其它相关资料。
(五)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参照第(一)项第3点企业正式上市阶段提供资料,并提交在肇庆缴税的相关票证。
第十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奖励需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即:
市直企业(不含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直接向市上市办申报,经市上市办和市财政局核准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及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企业先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属地上市办、财政局核准后,再报市上市办、市财政局复审,最后由市政府审批。
(二)经市上市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在报市政府审批前由市上市办向社会公示。如有个人或组织对企业的奖励申请提出异议,由市上市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如异议属实,市上市办可以直接驳回企业的奖励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如异议不实,市上市办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奖励的,除全额追回企业所获奖励资金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获得本市支持企业上市各阶段奖金的企业,自获奖励起3周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本市的,或者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自获奖励起2周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本市的,须退还全部所得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属地县级财政各承担50%;同一企业在同一阶段分别获得市直和县(市、区)奖励的,各县(市、区)在地方承担比例与地方直接奖励中,取金额高者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2017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止,期限5年。2015年7月17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5〕23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2017年2月12日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17〕7号)印发之前企业已获得审批部门同意上市的文件、新三板挂牌证明文件或区域市场首次成功融资证明文件的,奖励方式及资金仍按《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5〕239号)的标准执行;企业在《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17〕7号)印发后获得审批部门同意上市的文件、新三板挂牌证明文件或区域市场首次成功融资证明文件的,企业申请各阶段奖励金标准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