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说明
一、 制定背景
2012年7月23日,我市印发了《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府办〔2012〕58号),并于当年8月1日起施行。自保证金制度实施以来,全市建设领域欠薪案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构建我市和谐劳资关系和维护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目前,该暂行办法5年有效期届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被拖欠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
(三)《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府办〔2012〕58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增加银行保函方式缴存保证金。在保留原有现金缴存方式的同时,增加银行保函制度。对承建工程项目标金额较大,且具有良好资信基础的建设施工企业,进一步减轻其负担,发展信用经济、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两种缴存方式相结合,一方面给予建设施工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避免出现缴存方式单一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完善原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结合以往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简化办理缴存、退还业务流程,提高办理保证金缴存、退还业务效率。
四、 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10个相关单位的意见。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7〕195号),并经七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