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规范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贴资金管理,建立精准补贴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农业灌溉工程正常运行,保障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资金来源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资金来源为:水资源费、水费,国家和省、市、区安排的体制机制创新资金;国家和省市级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专项中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专项补贴资金。
二、补贴条件
(一)基层用水服务组织、服务站管理协调作用发挥良好,收费台账规范,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新模式。
(二)实行领导负责制,供水设施管理良好,计量设施运行正常;保证群众随时灌溉,检测数据可持续实行传输。
(三)出现以下情况,酌情削减、暂缓或取消补贴:
1.供水设施、计量设施未投入使用,或设施损坏、丢失,无人管理等原因不能灌溉的;
2.计量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3.因管理不善,造成设施损坏,丢失或认为破坏,及机井配电、泵站损坏,不使用计量设施或数据不能上传的;
4.喷灌区不使用喷灌灌溉的;
5.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费台账不规范,不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数据的;
新建水利设施项目不能使用和毁坏的,待修复完成正常使用,经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适用范围。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推行分类水价、分档水价,建立健全精准补贴机制。
定陶区“阶梯水价”水价模式补贴项目主要包括: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补贴费用;用水计量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服务等费用;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费用;重点对水价综合改革后用水组织的节水奖励,宣传培训和技术咨询等进行补贴奖励。
(二)补贴标准和范围。
补贴标准为:以用水组织、基层服务组织用水定额内减少的用水数量为标准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从第二年开始,逐年递减第一年补贴额度的20%。利用5年过渡期,让群众接受新水价模式。在此过程中,逐步加大本级财政和用水组织自筹的比例,建立长效补贴机制。
1.补贴基层服务组织、用水合作组织因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增强农民节水意识,减少灌溉水量而减少的水费(电费)。
2.奖励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先进单位和个人,管理制度完善,计量设施运行正常,统计数据真实完整,严格执行水价标准且收缴到位,亩均节水量处于全区先进位次的用水组织、服务组织进行奖励,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中贡献突出、成效显著的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四、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对基层服务组织、用水组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包括管理指标、用水指标和效益指标),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基层服务组织、各级用水合作组织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由基层服务组织、用水合作组织根据收费和计量设施数据,统计用水量,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列出补贴清单,填写补贴申报表进行提出申请。
(三)按照精准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对基层服务组织、用水组织提供的申报表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补贴核查表并上报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区级平台系统核对无误后,结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将补贴资金数进行公示,资金用于服务组织、农民用水组织管理的水利设施的维修和项目建设。
(四)服务组织、用水组织专户结余的补贴资金,可以结转到下年度调剂使用。
(五)区水务局负责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实行报账制度。
(六)区水价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发放实行全程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七)2016年及以后新建的项目区,根据国家和省安排的体制机制创新资金以及市、区财政和服务组织、用水合作组织自行筹集资金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如遇省、市水价改革政策调整,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