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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9-27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各相关驻区单位,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企业股改上市的实施办法》业经2017年工委(扩大)会议第38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9月14日

(建议此件公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企业股改上市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党开工发〔2017〕62号,简称62号文件),实施股改上市助推工程,充分调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企业股改上市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计划上市融资的总部或主体设在开发区;

(二)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股份制公司;

(三)在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条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每年安排的资金总规模为2000万元,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原则上注册成立三年后每年可享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0%。

(二)适用本办法的科技重点企业中的高估值企业注册成立三年后每年可享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前三年获得经过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股权投资公司或上市公司累计投资额的20%。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四条对于企业在主管部门备案并获得滨海新区改制补贴、挂牌补贴、报备补贴、上市补贴、重组补贴等专项补贴的,开发区财政承担50%,补贴资金由滨海新区统一向企业发放。

第五条支持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除享受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扶持政策外,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交易,除享受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扶持政策外,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创新层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利用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发展,除享受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扶持政策外,给予每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股份制公司5万元资金支持。

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首次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第八条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除享受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扶持政策外,对上市、“新三板”挂牌、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奖励,单个并购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已享受开发区相关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如已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委令第144号)申请相关政策扶持,则继续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如在本办法执行之日后新申请相关政策扶持,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办事程序参见相关政策兑现指南。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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