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各相关驻区单位,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实施办法》业经2017年工委(扩大)会议第38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9月14日
(建议此件公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党开工发〔2017〕62号,简称62号文件),实施融资环境优化工程,缓解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融资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或机构须符合62号文件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银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
(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三)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四)开发区科技“瞪羚”企业(简称瞪羚企业)或科技“领军”企业(简称领军企业)。
第三条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融资环境建设资金,每年安排的资金总规模为4000万元,包括“创新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和“融资奖励资金”。
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四条创新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推动银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服务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并对其损失提供风险补偿的资金,主要用于:银行为科技型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损失补偿。
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委托天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简称创业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和出资人,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筛选企业、合作银行以及风险补偿确认、核销等具体运营工作。风险补偿资金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相关利息收入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统一管理。
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企业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上年度净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第七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银行须与创业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
(二)具有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创新性融资产品;
(三)为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0%。
第八条对银行每年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而发生的损失,按照本金部分实际损失额的50%给予补贴。
第九条创业中心推动合作银行进行产品创新,根据各合作银行的业务开展情况,在各合作银行预存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原则上应发放不低于该风险补偿资金承诺额度8倍的专项贷款。
第十条对创新性融资产品设置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叫停机制。风险补偿总额以风险补偿资金年度余额为限,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创新性融资产品逾期率超过30%时,应立即暂时中止与该银行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进行核查,加强风险防范,待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再行恢复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对事后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风险承担比例,直接缴回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出现风险后,应按照企业、银行、风险补偿资金的追偿流程和追偿顺序进行操作。最终损失补偿最高额度不超过创业中心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的余额。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单家科技型企业获得年度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家科技型企业对应的年度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对于出现风险后经确认无法偿还的实际损失,将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及流程进入代偿程序。合作银行应提供损失代偿确认报告,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创业中心负责办理代偿资金划拨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创业中心按照资金总额控制的原则,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合理安排,每年对合作银行进行评价,向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补偿资金的年度运作情况报告和评价结果,按规定通过原渠道补足或增加风险补偿资金,以进一步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效果和效益。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合作银行若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代偿的企业在三年内不能申报各类科技政策扶持;三年后申报科技政策扶持时,应先扣除代偿金额再进行财政扶持。恶意到期不还款或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取消申报开发区各类财政扶持的资格,并录入科技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三章融资扶持
第十七条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按照贷款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奖励。其中,瞪羚企业按照贷款金额每年给予3%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领军企业按照贷款金额每年给予2%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八条对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获得不超过一年期银行贷款而承担的融资担保服务费用,按照担保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瞪羚企业按照担保金额每年给予1.5%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5万元;领军企业按照担保金额每年给予1%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十九条对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企业获得融资而承担的融资租赁手续及服务费用,按照融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瞪羚企业按照融资租赁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5万元;领军企业按照融资租赁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二十条对于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获得纯信用贷款或类信用贷款的企业,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每年给予5%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获得其他类型贷款的企业,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每年给予5%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享受本条政策的企业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政策。
第二十一条鼓励区内外信用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照每年贷款担保形成的当年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的比例给予信用担保机构奖励。其中,对区内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较上年增长部分的2%给予奖励,单个信用担保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区外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较上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信用担保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纳入奖励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金额上限为3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鼓励区内外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研发、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按照当年较上年新增业务规模的比例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其中,对区内融资租赁企业按照新增业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单个融资租赁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区外融资租赁企业按照新增业务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个融资租赁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纳入奖励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鼓励区内外知识产权运营企业或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融资保障服务,按照当年较上年新增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保障服务业务规模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区内知识产权运营企业或机构按照新增业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单个知识产权运营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区外知识产权运营企业或机构按照新增业务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个知识产权运营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纳入奖励总额的单个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已享受开发区相关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如已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委令第144号)申请相关政策扶持,则继续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如在本办法执行之日后新申请相关政策扶持,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办事程序参见相关政策兑现指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市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开发〔2013〕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