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西藏自治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区、直管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927号)和《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环大气〔2016〕47号)的要求,根据《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2号,以下简称《稽查办法》)的规定,自治区环保厅决定组织全自治区开展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范围
全自治区钢铁、煤炭、化工、印染、造纸、医药等行业重点企业2013年至2015年排污申报、核定、征收入库情况。
二、稽查要求
(一)严格依法核定排污费
一是各市(地区)环保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钢铁、煤炭等行业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确保做到应核尽核。二是对钢铁企业,要全面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严格依法依规核定排污费。严格落实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以及存在应予淘汰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钢铁、煤炭企业,按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要确保落实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三是严查非环保部门核定排污费的行为,并上报政府清查整改。
(二)稽查原则
排污量按以下顺序核定计算:一是使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二是暂不具备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三是不具备监督性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核定。钢铁企业物料衡算可以采用环保部2014年印发的《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煤炭行业还可以结合系数法核算排污费。
(三)规范核算方法及稽查程序
稽查过程中,发现被稽查单位存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以及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应当对涉及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重新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现场核查过程中应详细核对排污单位原料消耗量,能源消耗情况以及产品产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并根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准确计算各环节污染物排放量。
三、稽查处理
(一)对稽查中发现下级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协商收费、定额收费以及违反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问题时,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稽查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谎报、瞒报排污申报数据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追缴或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三)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或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地区)环保部门应首先开展自查摸底,对所有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企业均应逐一核查,形成专项稽查报告并填写稽查汇总表(见附件),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送我厅。自治区厅将对本次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进行现场抽查,建立稽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