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领域的招投标行为,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为目标,依法规范村级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领域的招投标行为,保障村级各项公共事业的顺利发展,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工作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乡村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坚持“节约、高效、规范”的原则,开展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招投标工作。
三、健全管理和监督机构
1、调整充实乡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因职能转变、人事变动等原因,原成立的乡镇村集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调整充实。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乡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乡有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司法所、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建站、国土资源所、林业站、水利工作站、公路站等负责人为成员,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招投标工作。
2、调整充实乡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乡镇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服务中心主任由乡有关分管领导兼任,服务中心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配2-3名专职的工作人员为服务中心办公室人员,根据文件要求服务中心具体业务依托在乡镇司法所。对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村集体自筹项目的招投标,要根据专业不同,分别由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建站、国土资源所、林业站、水利工作站、公路站等相关职能所站配合服务中心和村集体,开展招投标文件审查,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依规招投标活动。
四、招标范围
1、物资采购:单项物质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工程建设:本乡行政区域内总造价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3、产权交易: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村集体所有的股权、房屋、林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出租,土地、山林果场及其他集体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发包、转租、出租等项目。
4、招标管理。对农村集体3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及产权交易村集体可自主选择在乡镇服务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对农村集体30万元以上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及产权交易,必须进入永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简化运作程序
1、决定:招标前召开村两委会决定有关物质采购、工程建设及产权交易招投标项目,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后,填报《永安市农村集体招投标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2、编制招投标文件:村集体可聘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相关部门编写招投标文件,报乡镇服务中心审核,服务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所站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并报乡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3、公告:服务中心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4、投标、开标、评标:服务中心可代为接收村集体的投标文件,协助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服务中心协助村集体召开投标会议,现场开标,并组织相关职能所站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5、公示: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服务中心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在公示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人对投标人资格或投标人行为及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向服务中心投诉,服务中心要将调查结果答复投诉人。
6、签约:协助村集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7、建档:由服务中心统一建档备查。
六、特别规定
1、关于物资采购的特别规定:对单项采购金额在1-3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5万元的,可由服务中心采用发函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服务中心、相关职能所站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和以上的单数,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其它30万元以下的物质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永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代理的乡镇服务中心须安排2名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2、关于工程建设的特别规定:为节约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对3-30万元以内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可邀请相关所站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程预算,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名、盖章。招投标文件可自行组织编制或聘请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招标方式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预算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永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代理的乡镇服务中心须安排2名人员全程参与监督。对投标后涉及村级项目工程量增补的,增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工程建设总承包款10%,对增补部分要预先提出该项目工程增补计划,并预算工程量,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书面报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对增补内容可分解且金额超过3万元的原则上要另行组织招标,如涉及机密、技术复杂或不可分解的特殊增补项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经乡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与原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承担实施。
3、关于产权交易的特别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出让、入股,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应当签订经济合同。对资产原值3万元以上,资源面积50亩以上的,还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对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永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代理的服务中心须安排2名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4、关于邀请招标的特别规定:原则上开展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乡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关于招标代理服务的特别规定:从事农村集体招标的代理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与报名承接中介业务规模相对应的资质等级,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在市中介服务中心进行报备。承诺降低收费标准,在现行的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必需下浮不得少于30%。未列入报备名单的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列为比选对象,农村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其列为委托代理服务单位。
6、严格资金支出监控。乡镇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发现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事项中达到招投标要求,而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一律不得预付、支付相关款项,对个人垫付的款项不得报帐入帐。如遇农村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事项,须经书面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实施应急工程和应急的物资采购。
7、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细化办法或操作办法。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以上农村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永安市农村集体招投标审批表
2.永安市农村集体招投标报名签到表
3.永安市农村集体招投标评标人员签到表
4.永安市农村集体招投标评标人员评标结论确认表
5.永安市农村集体招投标中标结果公示表
6.永安市农村集体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7.永安市农村集体招投标工作流程图/UploadFiles/publicInformation/NYJ/201709271626134204.doc
永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