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09-27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216年7月1日开始,我省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砂石、粘土除外),从价计征资源税需要一个关键因素即矿产品的价格,对于绝大多数矿产品要么企业自身有销售价格,要么有可以参考的本地市场价格,但对于石灰石,大部分石灰石矿都是水泥企业自产自用无市场价格,且每个矿资源禀赋不同,矿与矿之间距离远,价格无法相互参照,导致水泥企业自产自用的石灰石资源税征收存在一定困难。经过调查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省地税局起草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目的是明确自采自用石灰石计税依据,公平企业税收负担,体现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目标,使得资源税随水泥价格涨落而起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石灰石开采成本的构成。企业自采石灰石开采成本为石灰石离开矿山前所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公告进行了列举;企业将矿山开采权外包给第三方的,合同约定的承包费中剔除从坑口到水泥生产企业的运输费后的金额,为石灰石的开采成本。明确离开坑口后的运输费用不计入成本费用。
二是明确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规定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水泥销售价格(元/吨)×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 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每吨水泥消耗石灰石开采成本÷每吨水泥销售成本×1%。明确了水泥销售价格按照加权平均价格计算,水泥销售价格不包括水泥从生产厂方运往购买方的运费,并对如何扣除运费做了规定。
三是明确了水泥企业确定后经过备案的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