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重点领域推广力度
2016年,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属地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与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2017年以后逐年递增;其他盟市上述比例2016年应不低于10%、2017年应不低于15%、2018年应不低于20%、2019年应不低于25%、2020年应不低于30%。到2020年,全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10万辆(标准车)。
从2016年起,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每年更新的车辆应按适当比例购买新能源汽车,并逐年提高推广应用比例。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机场等采购新能源汽车作为场内通勤交通车和工作用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公安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区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社会机构和个人,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在国省道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务区、办公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旅游景点、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4S店、加油站、加气站等节点,改造和新建新能源汽车停车及充换电设施;支持移动充电设施建设,实现充换电设施网络化、便利化。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固定、移动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充换电设施用地各项政策,完善财政价格政策,落实地方主体责任,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配建充电桩。各地区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到2020年,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新建公共充电站不低于50个,新建各类充电桩不低于35000个。(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释放改革红利,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列入优先电力多边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制定出台自治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指导价,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创新建设与运营模式
各地区应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对个人和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信贷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办,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将新能源汽车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重点扶持,积极打造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有技术有市场的新能源汽车整车龙头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强化现有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建设,扩大产业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利用相关专项资金、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创投基金、私募基金等共同参与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六、建立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
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平台,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公共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实施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新能源汽车停车费。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各推广应用城市至少设立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同时要加强对报废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管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商务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财税支持政策,对购买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在自治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购置补助,盟市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补助政策,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贯彻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到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加快制定自治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考核办法,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的燃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国税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组织保障
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加强指导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指导和督促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并定期对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为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协调推进,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计划。(责任单位: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附件:各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计划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