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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9-12-12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高水平建设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以下简称片区),是苏州肩负的重大任务,也是苏州开放再出发的重要机遇。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统筹谋划和改革创新,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的重要指示,深入落实《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推进片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改革自主权

(一)探索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与优化。原则上片区需要的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全部授权或委托片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放片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制定市级配套管理办法,确保及时落地见效。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根据需要对机构职能进行优化调整。支持设立片区审判、检察机构。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开展国际警务交流合作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二)优先支持片区改革发展。按照“政策从优、普遍适用”原则,今后,苏州市级重大改革举措,片区可有选择地优先开展试点;本市出台的产业政策、人才政策,优先向片区倾斜支持;市级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在片区布局。(各相关部门)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在政府采购、科技研发、技改和工业提升、标准制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等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片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开展“行业综合许可证”改革,探索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深化“一网通办”,支持片区信息化平台率先与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相关部门服务接口对接。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出台《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指导意见》。(市行政审批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推动开放创新

(五)推动前沿产业发展。支持片区发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工业互联网、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纳米技术应用等前沿产业。支持片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搭建便捷、高效的产业创新协同平台。积极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试点,大幅缩短药品、医疗器械、工业产品审批时间。加强苏州工业园区药品口岸建设,提升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能力,建成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出入境特殊物品监管物流平台。依托长三角区域临床试验机构集中的优势,联合其他区域参与片区企业新药临床试验转化工作,建立“新药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协作机制”。(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六)加快创新资源集聚。支持国际一流大学、大院大所等创新机构在片区布局。支持在片区共建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关键功能性支撑平台,引导相关领域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国际标准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测试平台等向片区集聚。鼓励片区相关机构在全球智力密集地区设立离岸研发中心和创新创业基地,打造创新阵地前移、创新资源集聚、创新机制多样、跨界开放的科技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在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城市建设、金融服务等领域开放优质场景资源,打造创新成果应用孵化平台,开展首购应用试点。(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资源规划局、市金融监管局)

(七)支持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片区在生物医药、纳米技术等应用领域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相关科学设施,在人工智能领域争创“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作为核心区争创“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八)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支持片区与新加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交流,打造与世界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进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全面开展业务,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支持在片区设立专利代办处及商标注册受理窗口。(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

(九)加快布局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制定苏州片区通信网络规划,率先布局双千兆网络建设,实现5G全覆盖。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在苏州片区共建、共用、共享5G基础设施,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以及各行业龙头企业在苏州片区内协同开展网络应用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统筹规划苏州片区互联网数据中心及边缘数据中心布局,加快云计算、物联网、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十)推进5G+工业互联网应用。建设工业互联网示范区,推进片区内重点行业和龙头企业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建设,推动标识解析在重点领域的运用。围绕数字制造、智慧交通、智能治理,推动应用场景开放。探索扩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区域,加快布局车路协同设施建设,引导建设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先导区。(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十一)创新科技金融机制。支持片区单独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探索建立协议转让、让利退出和尽职免责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十二)建立苏州片区专项发展资金。市级财政安排50亿元资金,统筹用于片区发展总部经济、培育壮大前沿产业和引进高端人才。(市财政局)

(十三)建设金融集聚区。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优先在片区发起或新设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优先在片区设立金融创新、科技研发等功能中心。支持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在片区设立分支或派驻机构。(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苏州中支)

(十四)加大政府债券发行支持力度。对片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新增债券需求予以优先支持。市区债券额度分配优先支持片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苏州中支、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

(十五)促进离岸转口贸易集聚发展。支持片区内企业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际惯例,为片区内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支持片区内商业银行对离岸转手买卖进行真实性核查。(人行苏州中支、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贸促会)

(十六)深化跨境投融资合作。深化中新金融领域合作,鼓励新设中新合资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新双方金融机构在两地互设。提升片区在中新跨境资本融通方面的证券化水平,支持企业到新加坡发行债券、房地产信托基金等直接融资产品。支持发行人民币海外基金。(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苏州中支、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

四、创新人才服务

(十七)优化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支持片区加快集聚海外人才,对入选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可给予5年工作许可。对片区内科技创新主体聘请的高科技领域外国人才以及产业发展紧缺急需的外国技能型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符合条件的可给予2年以上工作许可;允许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毕业生按规定在片区创新创业;允许片区内高校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籍留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十八)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片区企业围绕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开展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工作。设立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基地。每年为片区组织专项评审,加快中高级职称评审速度,提升职称等次,构建科学合理的职称梯次。(市人社局)

(十九)加强海外人才交流。对片区赴境外招才引智团组予以支持,可与招商引资联合组团,也可单独组团。支持片区拓展海外人才交流渠道,对境外创新中心团队核心成员给予出境申请方面的支持。(市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二十)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对片区内紧缺急需、专业性强的职位采用聘任制,实行协议年薪,一职一薪,并进一步探索更大力度的激励措施。对片区机关工作人员在遴选、交流、学习、培训、表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为片区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成绩、突出贡献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二十一)加大人才培养扶持力度。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相关人才计划项目。围绕“高精尖缺”人才,支持片区引进高端外资、中外合作人力资源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支持在片区引进国际化专业技术职业培训项目,实施高级研修和急需紧缺人才培训项目。支持片区建设产教融合示范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认定全市产教融合示范型企业,推进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平台。率先试点技能等级认定、新技能培训评价,建立工程技术领域的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发展贯通机制。(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

五、拓展发展空间

(二十二)支持片区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片区内企业独资或合资(中资控股)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开发的境外经贸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市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三)强化规划政策支持。片区在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中单独成章,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完善配套功能、提升综合交通支撑能力,突显片区在我市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中的核心引领作用。将片区邻近区域拓展为苏州片区联动发展区,按照“优地优用”原则,优先保障用地空间指标。(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

(二十四)完善资源性要素配置的市级统筹机制。片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级单列,和土地减量化指标脱钩。片区内产业发展项目用地供应全部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出让。支持片区借鉴新加坡土地资源利用制度,利用白地弹性规划模式,实行规划刚性控制和弹性调整并举,保障土地使用功能最优化,促进高效集约用地。支持片区以亩均效益为标尺,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片区内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项目,经片区管理机构决策,可减免增容土地出让价款。片区新增重大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级协调支持。(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

(二十五)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深化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飞地经济合作,建立项目迁移的财税分享机制。对片区设立后,企业税收征管关系按照属地征管原则发生跨区迁移的,迁移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建立区域间分享机制,由迁入迁出地双方协商一致后报市财政局,通过市与各板块进行财力结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二十六)探索联动发展机制。依托我市国家级开发区,在各下属市区创建若干个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下放特色改革领域相关管理权,对片区改革经验进行先行先试和全面复制推广;区内科技园区可增挂苏州片区科技园牌子;支持片区与联动创新区之间试行建立统计指标、财税等分享机制。(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六、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二十七)推动服务业开放发展。支持片区加强中新现代服务业领域合作;加大对总部经济的扶持力度,促进总部经济高能级发展;发展保税检测等创新业态,建设全国检测维修服务高地;支持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探索开展干细胞等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支持国际优秀专业机构和资本进入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和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丰富和提升城市功能。鼓励国外著名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在片区内提供服务,或与本土文化体育企业合资合作,推进文化、体育、娱乐业有序开放。(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二十八)打造健康服务发展先行区。支持片区企业及时对接国家医保目录调整。支持片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加快国家基因库苏州库的开发与利用,形成与城市发展能级相适应的健康产业体系。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鼓励支持境外高水平有品牌优质资本在片区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支持片区中医药产业发展,推进片区加入全市治未病联盟。支持片区探索开展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与成果转化。(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二十九)推进片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不断深化高等教育国际化示范区建设,支持片区内具备条件的高校加快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进一步拓展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支持片区内高校开展地方高水平高校及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建设。(市教育局)

(三十)打造国际化创意园区和文旅融合高地。以创意设计和动漫游戏、文化演艺和商务会展、“文化+旅游”“体育+旅游”为重点,预留产业发展空间,用好载体资源,抓好项目引进培育,重点打造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市文广旅局、市发改委)

(三十一)建设文化服务贸易中心。完善一站式审批、查验等手续,打造一批品牌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展会平台,探索对文物及文化艺术品等相关进口展览品免于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吸引更多具有国际营销渠道、品牌影响力和产业竞争力的境内外知名文化企业、研发中心、设计机构和总部基地等入驻片区。(市文广旅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七、强化制度保障

(三十二)支持加大对上政策争取。发挥市、区两级联动效应,坚持问题导向,协同加强政策研究,推动片区改革创新,支持向国家及部委加大政策争取力度,支持向省级层面争取扩大授权,最大限度地凸显片区制度创新效应。(各相关部门)

(三十三)支持开展创新研究。选聘国内外知名咨询机构、专家,建立苏州片区智库,围绕片区政策制定、制度创新、企业发展等,持续深入开展对策研究。(市委研究室、市商务局、市政府研究室)

(三十四)用好容错免责机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细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责处理的具体情形,对片区建设推进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存在不可抗力、难以预见因素,导致出现失误的,按规定予以免责或从宽处理,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市纪委监委机关及相关部门)

(三十五)强化市级部门责任担当。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监督检查,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主动加强对上沟通和争取,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市级部门对片区的工作支持列入市级机关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市考核办、苏州自贸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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