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为规范完善市区重大服务业项目招商政策,进一步明确市区重大服务业项目招商的适用范围、组织架构、推进机制、工作流程和扶持政策等,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发改委起草了《关于促进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意见》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2]3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区重大非工招商项目政策扶持的意见》(丽政发〔2014〕1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的补充意见(试行)》(丽政发〔2014〕12号),指导市区重大非工业类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随着丽水市区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功能的逐步提升,市区重大非工业招商落地项目日趋增多。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存在部门招商各自为政、服务推进职责不清、意向投资商良莠不齐、操作流程繁琐复杂等问题,原有的招商政策也已不能满足引进高质量项目的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工作,在充分分析原有政策文件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实际,我委牵头对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的适用范围、组织体系、操作流程和政策意见进行优化完善,重新修订《意见》(拟同步废止以上3个文件)。
二、拟研究明确的主要内容及提出依据
1.适用范围。明确投资主体、产业范围、区域范围及投资规模。投资主体为各类经济主体。产业范围主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754—2017),结合丽水市近年来重点非工招商项目情况而拟定。区域范围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的补充意见(试行)》(丽政发〔2014〕12号)规定一致,为丽水市北城中心规划区及大南明山区域建设规划范围内。投资规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关于固定资产成本的计量,结合近年来非工招商项目的投资额而拟定。
2.组织体系。明确组织架构,及各相关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组织架构为三层分级体系,分别是,市招商委—市招委办—“3+X”专班。由市招商委全面统筹,市招委办牵头推进,“3+X”专班负责具体推进事宜。“3”为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3家单位。“X”为项目招商责任单位、其他招商服务单位及产业技术专家,成员单位不固定。“3+X”专班成员依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推进工作。该内容主要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招商项目会商协调机制的通知》(丽委办发〔2018〕45号)、《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招商项目会商协调小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丽招委办〔2018〕11号)、丽招委办关于《市区重大非工招商项目推进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政策及相关单位工作职责而拟定。
3.推进机制。重点建立三大推进机制:一是分类交办机制,各职能单位引进洽谈的招商项目,报送市招委办统一汇总、组织综合研判,市招委办根据部门职能和项目性质分类交办相应招商责任单位跟踪推进。二是项目退出机制,在工作流程中设置3个退出环节:在前期对接环节中的信息研判阶段,由市招委办将研判不合适的项目退出;在前期对接环节中的项目盯引洽谈阶段,由招商责任单位明确将考察不合格的项目退出;在项目导入环节,由市政府决策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退出。同时在项目导入环节,由招商责任单位与意向投资商签订意向投资协议,明确合作期限,根据各环节项目推进时限,原则上期限不超过2年。三是督促监管机制,在项目落地环节,由招商责任单位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开展督促项目推进、业态运营监管、跟踪服务等工作。
4.工作流程。明确市区重大非工业类项目从谋划、导入到挂牌出让、再到政策兑现整个流程中各环节服务内容。共划分4个环节,分别是:前期对接--项目导入--专班推进--项目落地。每环节详细服务内容都体现在流程图中。该内容主要依据《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领导联系推进重点招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17〕79号),温州、台州市等地招商政策及近期非工招商工作实践而拟定。
5.扶持政策。按照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市区重大非工业类项目总体原则性政策意见,形成整体招商政策框架。在综合考虑财政承担能力、年度总预算以及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基础上,总额把控各项政策扶持力度。具体招商政策在招商方案及投资协议中约定。项目原则上不配套商品住宅,对特别重大确需配套商品住宅的项目,配套建筑面积比例不能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严格控制项目(除配套的商品住宅外)可销售物业比例,可销售物业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除配套的商品住宅外)的30%。该内容主要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区重大非工招商项目政策扶持的意见》(丽政发〔2014〕1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的补充意见(试行)》(丽政发〔2014〕12号)等文件经修改,并参照温州、台州市等地招商政策而拟定。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