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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勤县推进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2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民勤县推进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17年9月29日 民勤县推进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 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县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根据《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甘政办发〔217〕37号)和《武威市推进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武政办发〔217〕18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以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充实重大项目资金来源,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市场规律,加强政府引导,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二)依法合规、重诺履约。秉持平等协商、诚实守信、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充分协商一致,签订PPP合同,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稳定投资回报预期,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 (三)公开透明、公众受益。实行阳光化运作,依法充分披露PPP项目有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政府监管,健全完善绩效评价机制,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保障公众利益最大化。 (四)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的典型做法和发展模式。坚持政府财力和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稳步推进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PPP推进机制,完善投资回报、风险防控机制和配套支持措施,加快推进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建设。 ——217年,建立全县PPP项目储备库,形成分级分类项目储备体系,全县储备市政工程项目达到4个以上。政府参与的新建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全部采用PPP模式实施。 ——218年,整合政府资金,重点支持入选国家和省级库且进展良好的市政工程PPP项目。至少推出1个示范项目,初步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PPP运作模式。 ——219年,PPP实施范围覆盖到全部适宜项目,初步建立投资、补贴、价格等政策要素支撑体系。 ——22年,形成比较完善的PPP市场化运作体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支撑能力显著提升。 四、实施范围及操作模式 (一)实施范围。 1.城市道路交通。包括城市和园区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公共交通设施、电动车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道路绿化、路灯照明和安全监控等设施。 2.环境卫生工程。城市环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污水处理与循环利用,固废处理与资源化,垃圾桶及公共卫生间等设施。 3.其他市政工程。城市集中供热,防洪及河道治理,公共绿地、湿地、景观,城市广场、文化街区等。 (二)操作模式。 1.存量项目。可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益。 2.新建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对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分类推进: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模式推进。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收费基础的项目,通过政府付费,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切实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严禁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 五、重点任务 (一)加强谋划储备和推介招商。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认真做好PPP项目征集筛选工作,选取一批条件成熟、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重点项目,争取列入国家和省级PPP项目库,加大推介招商力度。 1.项目征集筛选。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市政工程领域,积极谋划布局,定期征集潜在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审,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PPP模式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项目符合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2.项目储备管理。适合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及时纳入县上和行业PPP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根据项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更新确认。条件成熟的PPP项目,积极完善相关前期手续,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储备入库,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部门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口汇报衔接,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省级以及有关国家部委、行业部门PPP项目库。入库储备的PPP项目,主动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拟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纳入本地区本行业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PPP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 3.示范项目遴选。筛选论证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且能尽快启动实施的重点PPP项目,原则上遴选推荐3个左右。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试点。(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城管局) 4.积极推介招商。将PPP项目推介招商纳入全县招商引资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全力推进。对投资规模大的PPP项目,采取点对点一对多等多种招商方式,主动加强与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集团和各类投资机构、银行基金等对接联系,争取达成更多合作成果。对一般性PPP项目,加强与省内外中小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对接合作,推动更多PPP项目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县招商局) (二)规范PPP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工作导则要求,对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1.确定实施机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鼓励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PPP项目,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2.履行审批手续。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按照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县物价局出具的相关意见。(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4.开展两评价。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5.审查审批实施方案。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根据项目性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城管局、国土局、物价局、审计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单位,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通过审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PPP项目实施管理。 1.选择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并且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2.签订PPP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合同内容要全面、规范、有效,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项目实施机构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局报送县政府审核同意,依法签订项目合同。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3.实施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4.合作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积极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5.合作项目移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按合同条款承担相应责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四)加大PPP项目政策支持力度。 1.完善投资回报机制。对准经营性项目,价格调整不到位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形成的资产,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需经产权所有人或经营权益主体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 2.规范价格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加快理顺价格水平。加强价格行为监管,既要防止项目法人随意提价损害公共利益、不合理获利,又要规范政府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责任单位:县物价局) 3.加强政府投资引导。统筹安排县级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市政工程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接合作,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运营的有效方式。对成长性好、创新性强、规模较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优先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如期建成,早日投产运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局) 4.做好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PPP研究,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投贷结合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全程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探索利用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为PPP项目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债券市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推介力度,支持PPP项目采用PPP专项债、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方式募集建设资金,支持存量PPP项目采用项目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 5.搭建信息平台。健全完善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发挥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除有明确规定或保密要求外,按照相应的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发布管辖范围内项目建设专项规划以及各类在建、拟建项目信息,包括投资规模、建设规模、预期效益、项目进展等,方便查询,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咨询和服务。对于社会资本提出合作申请的项目,要及时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切实保障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建设运营全程监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 (五)做好PPP项目综合保障服务。 1.加快PPP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县项目办作用,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把一站式服务延伸到项目手续办理的各个环节,主动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开展项目选址、用地、环评、节能审查等前置手续,切实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对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项目,落实专人跟踪服务,主动指导帮助项目单位提高文本编制水平,尽快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早日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县审改办、项目办) 2.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各镇、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向上对口衔接,争取各类PPP项目支持和引导资金。县发改局积极争取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支持PPP项目的规划编制、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前期工作。对列入省级PPP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积极争取省PPP项目引导专项资金支持。县财政局积极争取以奖代补资金和省市PPP支持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要积极推进PPP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的成熟度和资金申报的成功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3.加快建设PPP专业团队。坚持走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道路,依托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专业机构,征集吸纳市内外相关专家,逐步建立PPP咨询评审专家库,对PPP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审。在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PPP合同拟定签署等关键环节,约定一批业内知名、具有操作经验的PPP团体和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法律支持。加强PPP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熟悉PPP政策理论和操作实务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参与PPP项目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金融办,行业主管部门) 4.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题培训,指导帮助相关工作人员掌握PPP政策理论和操作方法。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做好本行业本领域PPP政策解读和PPP项目宣传推介。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园区和重点企业的培训指导,推进培训工作全覆盖,提高PPP运作能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吸引更多资金技术实力雄厚、操作经验丰富的社会资本方来民勤参与重点PPP项目建设,拉动投资增长,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PPP工作的部署要求,抢抓武威市被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确定为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之一的机遇,切实提高认识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发挥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平台优势,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弥补市政基础设施短板。 (二)健全工作机制。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全县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审定重大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PPP办公室),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PPP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协调各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扎实开展PPP工作,督促落实。 (三)强化部门协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发改局负责PPP项目储备管理,完善价格调整机制,规范PPP操作流程,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县财政局负责项目涉及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控制防范财政风险;按财政部要求将PPP项目纳入综合信息平台管理,落实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遴选、发起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联审,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严格监督管理。实行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各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加强风险预警和控制,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防范运营和债务风险。县监察局要紧盯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风险点,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保障PPP工作有序健康开展。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要对PPP项目可行性、社会资本方选择、合同审核管理、运营成本审查、财务审计等环节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操作规范、运营安全。 附件:民勤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民勤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魏家仁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柴尔东 副县长 马维斌 副县长 杨晓彬 副县长 赵 欣 副县长 成 员:马兵元 县发改局局长 李卫国 县教育局局长 段琪山 县财政局局长 魏 忠 县国土局局长 袁得功 县环保局局长 刘永东 县建设局局长 党新民 县交通局局长 刘光前 县水务局局长 白桂梅 县农牧局局长 杨青文 县林业局局长 赵新民 县文广局局长 白辉宾 县卫计局局长 叶 军 县旅游局局长 方 煜 县金融办主任 陈国军 县招商局局长 窦永进 县城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马兵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段琪山、刘永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协调各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开展PPP工作,督促落实。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调。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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