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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卫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09-29

卫政文〔2017〕137号

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卫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卫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卫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0日

卫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乡镇、各部门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政府、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3 依法规范,果断处置。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制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1.2.4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贯彻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启动和实施应急预案。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2.5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乡镇、各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充分发挥驻军、武警、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1.2.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3 编制依据

1.3.1 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1.3.2 地方性法规、规章:《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

1.3.3 卫辉应急工作实际

我市地处温带大陆性气候,地形多为平原、山地、丘陵,降水量的月、季节分布严重不均,降水多集中在6、7、8、9四个月,易出现水、旱等灾害。流经我市的河道在汛期易发生重大洪水灾害。我市还是全国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有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构造背景。

我市是全省重要的铁路、公路交通枢纽,京广、新濮、107和京珠、鹤辉、濮卫等高速公路及郑济高铁均从我市通过,重大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长期快速发展,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火灾、环境污染、生产事故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我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较多,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相对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和传播的几率较高。

我市农业人口较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加之社会已逐渐步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对于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经济社会安全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防范任务较重。

1.4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区域性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严重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冰雹、雷电、大风、暴雪、寒潮、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是陆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食品安全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标准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和省、新乡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直各部门、驻卫单位制定的行业系统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各乡镇总体应急预案是本总体预案的重要组成部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副市长和人武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负责全市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工作。市应急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主要由市人武部、市总工会、市消防大队、市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商业总公司、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乡环卫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地震办、市信访局、市气象局、市司法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监察局、市科工信委、市电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畜牧局、市旅游局、市文广局、人民银行卫辉中心支行、市供销社、卫辉网通公司、卫辉移动公司、卫辉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

2.1.2 市应急委员会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新乡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领导、指挥、组织和协调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组织实施和终止本预案。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和协助国家、省、新乡市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工作。

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承担国家、省和新乡市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 指挥机构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立下列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市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协调:

设立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较大、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市地震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科工信委、市文广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电业局、卫辉网通公司、卫辉移动公司、卫辉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较大、重大和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市地矿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农林局、市旅游局、市电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砂石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较大、重大和特大台风、暴雨、洪水、冰雹、干旱灾害和水库及重要支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部地区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畜缺水应急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商业总公司、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林局、市卫计委、市供销社、市科工信委、市气象局、市电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因较大、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市农林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监察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林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因火灾和有害生物等原因引发的较大、重大和特大林业灾害应急工作。市农林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消防大队、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局、市监察局、市网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较大、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消防大队、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网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网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安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委、市供销社、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电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等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较大、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科工信委、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林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较大、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乡环卫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信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广电局和市网通公司牵头,会同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科工信委、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文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通信运营企业参加。

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较大、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卫计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卫辉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较大、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市畜牧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商业总公司、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农林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较大、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商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商业总公司、市广电中心、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药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卫计委、市商业总公司、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林局、市畜牧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教育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各类较大、重大、特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和国家考试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教育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网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应急工作。市民族宗教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预案,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广电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生活必需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领导应对较大、重大和特大生活必需品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市商业总公司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设立市突发旅游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旅游事件的应急工作。市旅游局负责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预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监察局、市广电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市人民政府视情况设立的其他应急指挥机构。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3 日常工作机构

2.3.1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主任兼任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各位副主任兼任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市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督促落实市应急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定指示。

负责制定和修改《卫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承担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

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负责组织牵头的部门承担。

2.3.3 各乡镇政府应当明确本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2.3.4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警、接警、预警、应急处理、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任务。

2.4 专家组

市应急委员会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对全市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

为市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和技术咨询。

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指派,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拟定、修订工作。

承担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驻卫部队、武警部队、驻卫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卫部队、武警部队及驻卫单位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监测、共享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和收集

3.1.1 市政府组织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各乡镇应急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重大信息,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 气象、地震、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地矿、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公安、信访等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应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

3.1.3 各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运输路线等有关内容。

潜在的重、特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数据库应包含的其他内容。

3.2 信息共享

3.2.1 市政府逐步建立以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市应急办为本枢纽,以全市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消防、卫生、气象、地震、防汛、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卫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3.2.2 各乡镇、各单位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应逐步通过市应急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和处理,最终实现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20等常用报警电话,也可以通过乡镇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事发地政府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或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对于按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按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3.4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为:0373-4495121,各单位应当设立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

3.4 信息处理

3.4.1 市应急办负责各乡镇和各部门向市政府上报的各类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处置建议。

3.4.2 各乡镇、各部门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

3.4.3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市外的,由市应急办报经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新乡市政府、新乡市应急委员会。

3.4.4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按规定报新乡市外侨办、台办处理。

4 预 警

4.1 预警

4.1.1 市人民政府根据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序,及时作出预警。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全省统一预警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发展态势和紧急程序,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志。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和预警的方式方法,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4.1.2 法律、法规和省专项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预警级别和发布

4.2.1 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较重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经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批准,以市政府的名义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

各乡镇政府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研判,必要时进行发布。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2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预警公告发布后,如预警内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宣传车、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电子显示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4.3 预防措施

市政府对达到较重、重大和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指挥、协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其应急处置力量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护重要机关和设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必要时,依程序请示新乡市政府、驻卫部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4 预警处置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市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以上预警标准时,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新乡市政府和新乡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和特别重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新乡市政府和新乡市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当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事发乡镇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求援工作。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应当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立即开展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对危险区域或需要重点保护的单位,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及时向市应急办或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本部门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支援。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乡镇,应当及时向相关乡镇通报。

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 市政府应急反应

5.2.1 应急对策

市应急办、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及时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应立即组织召开市应急委员会紧急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在综合市应急办、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如下对策: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赶赴事发地,负责指挥前线应急处置工作。

对事发地乡镇政府作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批示,责成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发地对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调集专业应急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示驻卫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批准启动相应的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相应专项应急机构的,由市应急委员会或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指挥,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对于属于同时发生多个或者有次生、衍生情况的较大以及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员会还应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直接对全市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统一指挥领导。

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市委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新乡市政府或新乡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市应急办应及时将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传达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并负责督办落实情况;并应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5.2.2 预案实施

市政府总体预案或市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按相应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2.3 现场指挥协调

市政府总体预案启动后,市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必要时,可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和主管领导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应当按照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各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开展下列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向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5.2.4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牵头,市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等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技术专家组:由市应急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参加,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并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委牵头,畜牧、卫生防疫等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参加,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公路、运输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事发地道路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所在地乡镇政府牵头,住建、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动员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交通、住建、商业等部门参加,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应急通信组:由卫辉网通公司、卫辉移动公司牵头,各电信运营企业参加,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气象服务组:由市气象局牵头,各级气象部门和气象监测站点参加,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各乡镇政府负责牵头,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住宿等生活保障工作,必要时,可由现场指挥部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新闻报道组:由市宣传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经批准适时向媒体统一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特种应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人民银行、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信访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现场处置工作实行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驻卫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市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破坏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和上级命令、指令,以及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的请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3 扩大应急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市应急委员会,市应急委员会应立即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同时,市应急委员会还应紧急调集各类应急处置的预备力量,迅速投入应急处置工作。事态特别严重时,市应急委员会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新乡市应急委员会请求给予紧急支援。

在我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交通枢纽等重要场所,学校、看守所等特殊场所或全省性、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与事发地各乡镇政府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新乡市政府,同时提高反应级别,启动本地相关预案,及时处置,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影响和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对于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成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及事发地乡镇应在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的同时,向省、新乡市政府及其应急处置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5.4 信息及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应遵循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及发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灾情公告,经市政府审核,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市宣传部门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论情况,加强与负责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的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

新闻及信息的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新闻报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并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对外发布。国家、省、新乡市对新闻及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 应急结束

5.5.1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乡镇政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或市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市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做到终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或由市应急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做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5.2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应指定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结束10日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处置情况的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突失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市政府在2周内将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送新乡市应急委员会。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与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法及时将在应急处置期间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设备等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不能归还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相关办法。

6.1.2 市政府、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进行清理,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卫生、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事发现场的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和人员安置工作,对可能发生的隐患进行及时的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3 市政府、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安置并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财政安排,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与补助,必要时,按规定程序申请新乡市、省财政给与补助。

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救济补偿、灾后重建、社会捐款等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6.2 社会救助

6.2.1 各乡镇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经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6.2.2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情况,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

法律、法规对各类灾情上报的主体及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3 市政府、事发地乡镇政府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范围和影响,在本辖区内组织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可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救灾捐助。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6.2.4 市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新乡市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捐赠救助款物。

6.2.5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中司法救助和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6.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及时查勘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各保险公司要加大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产品开发力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依法依规做好保险服务与理赔工作。

提供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6.4 调查与评估

6.4.1 市政府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本级政府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6.4.2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突发公共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应报送市政府及市应急委员会。

6.5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各乡镇政府负责。事发地乡镇政府没有能力完成恢复重建工作的,可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向新乡市政府提出帮助申请。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市应急办应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制作应急有关部门的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依托和利用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加快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

7.1.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通信应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有条件的要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如当地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条件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则改用无线通信,以保障应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在与驻卫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的前提下,紧急调用或征用其通信设施。

7.1.3 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收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7.2.1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部门都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并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

7.2.2 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由装备拥有单位负责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拥有单位应统一服从乡镇政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7.3 应急队伍保障

7.3.1 各级政府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驻卫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卫辉市民兵应急分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3.2 市政府采取委托组建的方式,委托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加部门和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市应急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另行组建和训练特殊应急队伍。需要时由市应急委员会或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动执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驻卫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突击队伍由市政府分别协商市市消防大队建立和训练。

7.3.3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初要向市应急办报告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7.3.4 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环保、水利、农林、畜牧、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煤炭、矿山、建筑施工、电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本部门或本行业的特点,组建相应的专业及预备应急队伍。

7.4 交通运输保障

7.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7.4.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和装备。各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7.4.3 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畅状态。

7.4.4 交通部门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规定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5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

7.5.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各级急救指挥中心立即指派辖区内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应急救治。一旦发生疫情或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严密组织实施疾病疫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防止疫情扩散或事态扩大。各卫生、医疗机构之间要互通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开展监测和搜索,认真做好信息分析,提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和防控方案,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5.2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群众自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医疗救治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认真履行对伤病员实施医疗救治的职责。传染病、化学事故、污染事故的伤病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群众性救护和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要在现场第一时间展开,承担应急医疗救治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应急救治设施装备、医药器械完好,保持应急救治网络通畅。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增配监护型救护车,逐步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5.3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应急工作中医疗救治的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7.5.4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市卫计委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的全市性医疗动态数据库。

7.5.5 市卫计委负责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7.5.6 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6 治安保障

7.6.1 公安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7.6.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乡镇政府和社区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7.6.3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7.7 物资保障

7.7.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和应急供应。

7.7.2 物资储备部门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应将实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技术的储备台帐,完善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要与新乡市物资储备及其他县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新乡市物资储备及其他县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7.3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商务总公司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在生活必需品市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组织进口、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市药监局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现短缺时,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区域调剂、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7.7.4 市发改委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提请省、新乡市人民政府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将储备物资和应急采购物资投放市场,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7.8 经费保障

7.8.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市、乡镇财政予以保障,在各级预算预备费和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列支,确保应急支出需要。

7.8.2 市财政局和各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工作,并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和各乡镇财政部门可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我市应急处置工作实际,积极争取省、新乡市财政支持。

7.9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7.10 避难场所及人员防护保障

7.10.1 各乡镇应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较大的或永久性的紧急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7.10.2 各乡镇可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本设施建设,将城市避难场所建设与公园、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用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饮水、入厕、医疗等需要。农村可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7.10.3 各乡镇应当为涉险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1 技术装备与保障

7.11.1 市政府逐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传输系统和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结合实施政府上网、电子政务工作,构建统一的、一网多用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应急工作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12 基本生活保障

7.12.1 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加强自身防灾抗灾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机关、重点用户、重点场所以及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气、用电等安全。

7.12.2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当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应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13 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并负责进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现场的大气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8 监督管理

8.1 公众宣传教育

8.1.1 各乡镇及其相关部门应将有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向公众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8.1.2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各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内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8.1.3 报纸、电视、广播、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要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平息各种谣传。

8.1.4 教育部门要组织制定中、小学校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开展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知识教育。

8.2 培训

8.2.1 市政府应当将防灾、减灾、应急反应、应急管理等内容纳入到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任职培训中。

8.2.2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应急业务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培训班。

8.2.3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特点,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防灾、减灾、应急意识的教育培训。

8.2.4 鼓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3 演习

8.3.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从实战出发,内容应当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

8.3.2 各乡镇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和业务特点及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应急演习。

8.3.3 各乡镇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和预案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8.4.2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为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者。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因公殉职者。

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8.4.3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救济钱款和物资的。

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9 附 则

9.1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新乡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的规定,针对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发生的实际情况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9.2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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