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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福建宏安矿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高活性石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2017-09-30

福建宏安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福建宏安矿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高活性石灰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位于福建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建设年产30万吨高活性石灰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我委委托福建省节能监察中心进行了节能评审。根据福建省节能监察中心提交的评审意见,我委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39015.1tce,其中,年需消耗原煤47460t,折合37289.3tce;柴油30t,折合43.7tce;电力1366.6万kWh,折合1679.6tce;氮气50000Nm3,折合2.5tce;新鲜水16500吨。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采用更有效的节能措施,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用能管理,充分发挥中控室生产调度、实时监测、预警、纠正、快速响应等作用,注重煤粉燃烧成效分析,控制并降低石灰石煅烧过程生过烧率,实现高活性石灰热耗指标和电耗指标达到设计值,并持续稳定生产。

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特别是配电变压器、空压机、照明器具等,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公司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和跟踪检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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