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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9-12-16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太原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支持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太原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双创项目)是指符合《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8号)、《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14号)文件要求,以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服务于全市双创工作的项目。

第四条双创项目和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引领、创新驱动、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原则。

第五条太原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创办),设在市发改委,是太原市双创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1.统筹协调市双创办总体工作;

2.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市级双创项目及编制双创项目资金计划;

3.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双创政策研究;

4.负责双创工作经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是指负责组织申报双创项目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辖区或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申报双创项目;

2.受理本辖区或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双创项目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推荐报送;

3.按要求开展双创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由市双创办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聘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双创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1.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双创办。对于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市双创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核查及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3.市双创办召开会议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经会议审定后对拟确定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拟确定项目,市双创办编制双创项目资金计划,并报太原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双创领导小组)审定。

5.市双创办根据市双创领导小组审定结果起草双创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申请报市财政局。

6.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双创项目专项资金。

第九条建立项目进展情况跟踪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监督。市双创办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对个别项目实施情况随时检查。

2.年度评价。在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定期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费用支出情况等进行自评。执行情况报告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经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双创办。

3.项目调整。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该项目原申请程序,报市双创办批复。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验收材料,按照该项目原申请程序,向市双创办申请验收。市双创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主要形式包括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函评验收等。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情况,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验收以资金申请报告中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类。

1.按期完成项目既定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2.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3.不按期提交验收材料的,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有弄虚作假成分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均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十三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实施项目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2.拒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或对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项目计划执行期满后2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后仍未通过的。

4.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行为并经核实的。

5.存在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项目终止分申请终止和强制终止。终止程序如下:

1.申请终止。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终止的,应按照该项目原申请程序,提交市双创办审定后实施终止。

2.强制终止。对符合项目终止条件,但项目实施单位未提出或无法提出终止申请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审查,或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双创办审定后,实施强制终止。也可由市双创办直接实施强制终止。

需对拟终止项目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市双创办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作为决定终止的重要依据。

评估意见包括终止原因、责任判定、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已使用财政经费的,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经市双创办审定终止的项目,由市双创办批复终止申请或发出项目终止通知。

第十六条对终止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退回,未拨付经费的不再拨付。

第十七条组织举办双创工作活动实行一事一议。市双创办将双创工作活动列入双创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经费,或以专题请示形式报市双创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管理部门审核下达双创工作活动经费。

使用双创资金组织举办双创工作活动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市双创办的要求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市双创办提交活动总结。

第十八条市双创办负责对双创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所有项目均须开展绩效自评。重点项目按照市财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双创计划调整及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新产业项目。一是在关键核心领域有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打破国外技术封锁,在国际上拥有核心竞争力的项目;二是在智能制造、军民融合、增材制造(3D打印)、通用航空、工业互联网、5G等领域取得重大成就的项目;三是创业充分带动就业,可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力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2.新动能项目。一是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前沿技术的应用,对传统行业领域进行重构或提升,推动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新旧动能转换项目;二是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创意经济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项目;三是以市场为导向,技术、应用和模式创新相互融合,形成的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四是充分展示创新创业国际合作成果的合作项目。

3.研发类项目。主要指项目实施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和相关领域的前期研发基础,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目标明确,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4.新生态项目。主要指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双创基地、开放式技术平台、大学生创业园等各类项目。

5.公共服务类项目。主要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各类公共服务活动项目。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训、创业辅导、双创宣传、创业创新大赛、推进双创政策措施课题研究、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项目。

6.融资类项目。主要指能够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带动民间投资,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项目。重点支持基金类、助创贷双创贷等项目。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分为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奖励、资本金注入等。

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的新产业项目、新动能项目、研发类项目、新生态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融资类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由市双创办确定。

投资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3,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贴息补助: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按照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助时间不超过两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原则补助。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额度以市双创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论证(评审、评估)结果为准。

奖励:市双创办根据相关政策及我市双创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奖励额度由市双创办会议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资本金注入:重点投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助创贷双创贷等融资类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如遇重大双创引领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上报双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核算,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二条双创工作活动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按规定从双创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市双创办建立完善双创项目网络管理系统,对市级双创项目逐步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的全过程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项目管理承诺机制。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和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管理信用制度。市双创办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中介机构、项目组织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参与市级双创项目和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记录和评价,作为其今后参加项目和经费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双创项目或参与市级双创项目评审、管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双创项目实施单位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项目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参与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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