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春市经济合作局重点产业委托招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伊春市经济合作局重点产业委托招商办法》已经伊春市人民政府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伊春市经济合作局
2019年11月15日
伊春市经济合作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印发
伊春市经济合作局重点产业委托招商办法
(试 行)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根据黑商规[2019]3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务厅委托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在伊春重点产业发展中实行规范招商、精准招商、市场化招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 重点产业类别
第一条 伊春市委托招商产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生态立市、旅游强市”发展定位,围绕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森林食品、林都北药等重点产业开展精准招商。
第二条 按照重点产业类别生成产业链招商图谱和具体招商产业项目,在黑龙江省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库网站和伊春市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布。
二、委托主体及对象
第三条 委托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委托对象为知名商会、协会、论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商务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
第五条 委托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法人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二是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三是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要素整合能力,有一定的招商业绩,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社会资信度较高等;四是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委托招商工作目标
第六条 委托对象在委托合作协议期限内至少帮助伊春市新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促进我市重点产业融合发展的产业项目,或引进国内外著名商业品牌、行业龙头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四、委托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委托对象,委托对象中标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委托招商协议。
第八条 伊春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委托招商招标工作。每年至少组织2次公开招标,分三步进行:第一步,面向全国公布招标方案和委托招商项目;第二步,开标,确定中标对象;第三步,市、县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与中标对象签订委托招商协议。除有特殊约定外,合作协议有效期为2年。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对积极履行协议并取得良好实绩的委托对象,由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伊春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续签合作协议。对不履行协议或无显著实绩的委托对象,不予续签。
第九条 市、县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不定期与委托对象就委托事宜进行接洽,为委托对象提供最新招商引资项目、政策信息,招商服务和招商便利。委托对象至少每季度向委托方进行一次委托事项进度情况的沟通。
五、服务费标准、认定及领取
第十条 服务费标准。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连续三年给予受托方服务费,单个项目当年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服务费比例。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财政贡献率,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可连续两年给予受托方奖励性服务费。委托对象及引进项目需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 服务费认定及领取。服务费根据招商实效计算(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项目投产后每年1 月底结算上年度服务费。
(一)项目投产后,委托对象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办理服务费申领手续时,需提供委托方与委托对象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引进资金的银行到账单、项目批准材料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设备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并填报《委托招商服务费申领表》;
(二)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统计、审计等部门按照申报内容分别进行项目引进人、投资者以及投资额认定。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各方无异议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
(三)服务费的首次领取申请,由委托对象引进项目正式投产一个月后提出申请,于下年1月底统一结算。在项目建成投产后,3个月内办理服务费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服务费后续两年的领取申请,由委托对象在引进项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于每年12月末提出申请,下年1 月底统一结算。服务费后续两年的申请认定领取程序同上。
(五)委托对象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停止支付后续服务费。已设立企业的增资部分不计入委托招商的支付标准。
第十二条 与省商务厅签订委托招商框架协议的委托对象,在与伊春市建立委托招商合作关系后,按照本办法领取服务费,不再重复领取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引荐资金奖励金。
第十三条 委托对象领取的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六、附则
第十四条 委托对象应在本《办法》及委托招商合作协议规定的事项、时间和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超越权限或合作协议终止后的行为,均视为无效,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对象和委托主体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服务费的,除追回全部服务费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自行组织的委托招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