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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县煤矿驻矿安监员工作岗位的通知

2017-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集团):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矿安全一线监管人员轮岗交流制度的通知》(毕委办字〔2013〕82号)《毕节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毕安监〔2014〕113号)《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派驻煤矿企业安全督查员的通知》(方府发〔2011〕7号)《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方府办发〔2013〕3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煤矿驻矿安监员进行调整的通知》(方府办通〔2017〕67号)文件明确的驻矿安监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驻矿安监员名单

乡 镇

煤 矿

驻矿安监员

负责人

成员

顺德街道办事处

渝发煤矿

杨 刚

周兴达(办事处)

小屯煤矿

万 勇

胡朝俊 姚 健

东关乡

宏富德煤矿

余 健

钟启义

安乐乡

安益煤矿

卢永军(安东乡)

韦世辅(安乐乡)

百功煤矿

袁 林(安乐乡)

孙善国(安乐乡)

核桃乡

银丰煤矿

刘 杰(核桃乡)

章 勋(核桃乡)

六龙镇

富利煤矿

周 兵(六龙镇)

陈腾健(六龙镇)

明华煤矿

黄利云

何静静

顺河煤矿

王秉进

唐 春

五凤煤矿

田 军(六龙镇)

李军建(六龙镇)

五凤二矿

陈永奎

古 力

凤山乡

凤山煤矿

王灵龙

董 远

金岩煤矿

丁万禄

杨 海

大营煤矿

周兴鹏

吴传洋

石坪煤矿

林义东

尚永豪

新民煤矿

谢 韬(凤山乡)

王 城(凤山乡)

老屋基煤矿

吴春津

黄承春(凤山乡)

渣坪煤矿

罗绪龙

周全兴

马干山煤矿

余 勇(凤山乡)

刘成勋(凤山乡)

===

兴凤煤矿

龙卫华(凤山乡)

郭 鑫(凤山乡)

星宿乡

瑞丰煤矿

武权超

韩 伟

阳箐煤矿

杨 坤

黎 迅

对江镇

天润白布煤矿

罗利华(对江镇)

游 勇(对江镇)

高店煤矿

王友贵(对江镇)

杨 龙(对江镇)

猫场镇

猫场煤矿

郭焕明

高 杰

绿塘乡

绿塘煤矿

张桂林

龙 凯 潘贵兵

佳宏煤矿

李堂龙

王 平

新发煤矿

王中平

夏江平

马场镇

马场煤矿

张 应

胡显海

营兴煤矿

杨卫富

谢吉吉

达溪镇

新果煤矿

谢 祥

吴 静

瓢井镇

德兴煤矿

郭发文(瓢井镇)

罗森荣(瓢井镇)

鼎新乡

鼎新煤矿

杨 力(鼎新乡)

王声翔(鼎新乡)

赛富地煤矿

张 静(鼎新乡)

谭 尧(鼎新乡)

大山乡

正达煤矿

陈 成(大山乡)

阳 旭(大山乡)

八堡乡

青龙山煤矿

余琪伦(八堡乡)

王升友(八堡乡)

兴隆乡

兴隆煤矿

蒋 文(兴隆乡)

官 颖(兴隆乡)

三元乡

怡合煤矿

陈 余(三元乡)

王 贵(三元乡)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增强驻矿安监员执行力和落实力,确保驻矿安监员履职到位。从行文之日起,全县各煤矿驻矿安监员必须根据通知要求立即到岗到位,严格按照《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方府办发〔2013〕159号)和《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方府办发〔2013〕38号)文件的要求,以《毕节市安委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关键环节管控的通知》(毕安委〔2015〕1号)和《毕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自证合法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毕安委〔2016〕1号)为抓手,认真履行驻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煤矿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自主管理能力,严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展。

(二)强化职责分工,确保驻矿安监员驻矿期间到岗到位。驻矿安监员驻矿期间,按照职责分工,驻矿安监员负责人对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调度、人员值守负总责,除正常驻矿外,双休日和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必须保持一人24小时驻矿盯守,严防煤矿非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严禁空岗、脱岗、漏岗。

(三)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切实增强驻矿安监员履职能力。各煤安分局、督查分局要切实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和指导,全面提升驻矿安监员的政治敏锐性、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执政能力。加强动态跟踪,确保驻矿安监员履职到位。

(四)加强作风建设,强化业务学习,做到依法行政。以《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为抓手,加强对国家、省、市、县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学习,熟练掌握驻矿安监员“九紧盯九报告”双九工作法,不断提高依法监管和执法水平,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工作制度,强化廉洁自律,驻矿安监员驻矿期间不得参与或干扰煤矿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煤矿企业兼职,领取工资或补助。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煤矿驻矿安监员、煤监站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毕安委〔2015〕1号)(毕安委〔2016〕1号)文件要求,对煤矿进行监管检查,驻矿期间,严禁失职渎职、推诿扯皮。对工作落实不力、不履职尽责的人员,一律按照《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46号)和《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毕委〔2011〕35号)文件要求严肃问责。因失职渎职、推诿扯皮造成事故发生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煤矿驻矿安监员进行调整的通知》(方府办通〔2017〕67号),请各煤矿驻矿安监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按要求落实。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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