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方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珠海、佛山、韶关、中山、江门、阳江、肇庆、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关于做好2017-2019年中期财政规划和2017年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粤财预函〔2016〕6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7〕176号)有关要求,为鼓励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加快重大装备产品的研发和使用,更好推动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创新驱动和提质发展,现开展2018年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方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方式
以事后奖补的方式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
二、申报条件
(一)在珠江西岸八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的装备制造业企业,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对象。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2016年12月25日以来销售的首台(套)装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6年版)〉的通告》(工信部装〔2017〕2号,附件1)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附件2)规定的发展方向,且实现销售和量产。
(三)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装备售价在50万元以上,关键部件售价20万元以上。
三、奖补标准
(一)属于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量产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5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台。
(二)属于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量产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5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台。
项目入库扶持金额按《关于印发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工〔2015〕219号)申报,具体实施按新修订的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政策执行(新修订的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政策将另文下达)。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材料。
1.2018年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方向)资金申报表,申报单位承诺栏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审核意见栏须有市经信部门盖章和主管领导签章。
2.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必须据实认真填写,否则不得享受财政资金)。
3.申报产品的彩色照片(含产品全貌和铭牌)。
4.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企业和用户在2014年10月之后签订的销售合同(含技术合同)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6.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相应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提供普通发票复印件及相应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发票中所列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产品名称一致,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7.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国家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发明专利申报、受理等能反映专利实质内容及过程的完整材料,以及发明专利与申报装备产品关联性的说明。
8.国内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及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同时提供检测机构的资质介绍(包括检测机构资质、检测许可范围等);如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暂时无法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的,申请企业也可提交其他的质量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船舶、海工装备、通用航空、轨道交通等装备产品提供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如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9.产品技术查新报告复印件。
10.装备产品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
11.产品立项和研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含立项报告、研发过程、研发经费支出等内容)。
12.如产品销售存在关联交易,应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申报项目单位须按顺序排列,不同材料间用红色纸张相隔,编写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在材料封面、封底加盖公章及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后,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在已核实的材料封面及封底加盖公章及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二)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1.正式申报文件(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
2.项目汇总表;
3.项目评审方案或手册;
4.专家评审意见;
5.局领导集体研究记录;
6.评审结果公示文件。
五、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抓紧时间按粤经信珠西〔2016〕342号文的规定组织实施,并于11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正式行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3份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同时登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申报(以纸质申报材料为准),逾期或未经平台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各地要对申报项目做到100%实地查验,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件的符合性负责,项目相关材料和评审过程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存档,以备检查。对提供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上报。
(三)近5年来,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不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合申报。
(四)省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