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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回访规定的通知

2017-10-09

各县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履行,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回访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达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回访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回访,是指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生效后,行政复议机构就其执行情况对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开展的走访、调查、座谈和督查工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行政复议案件纳入回访范围:

行政复议决定为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行政赔偿决定的;

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的;

制发责令受理通知书的;

制发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制发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的;

制发行政处分建议书的;

采用听证方式审理的;

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申请人仍然进行群体上访,仍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的;

对事实认定、法律的理解或者适用有较大争议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其他需要回访的情形。

第四条 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列入回访范围。

第五条 复议机构回访被申请人,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是否履行复议决定、调解协议;

是否履行复议意见、建议和责令完成事项;

是否有消极应对或阻碍复议决定履行的行为;

是否依法做好矛盾化解、善后维稳工作;

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项。

第六条 复议机构回访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行政机关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内容;

行政机关是否按照要求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各方当事人是否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以及对履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是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负责对所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履行情况的全程跟踪回访,及时将申请人、第三人在回访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行政机关,根据回访情况针对被申请人未执行生效复议决定等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对复议回访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予以通报,并抄送复议案件行政机关所在地政府法制部门。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回访主要采取电话、信函、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

市、县两级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必要时可邀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和法律顾问团成员参加复议案件回访工作。

第九条 对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较多的复议案件,回访工作可选择部分申请人、第三人或者复议代表人进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相应职责,并在履行后15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送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履行期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在规定履行期届满3日前将情况书面报送复议机关。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存在其它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复议机关应当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的范围。

第十三条 对进行回访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回访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回访材料归档该行政复议案卷。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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