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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工信委转发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2017-1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做到“花钱必问效”,根据《甘肃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甘财预〔2014年〕26号)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7〕45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是指列为省级财政预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安排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支持项目。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由省工信委规划发展处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由军民结合处负责。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省级财政部门有安排的,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开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第三方机构的确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所需费用在省工信委重点项目前期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产业项目主要评价内容

(一)资金到位情况。包括项目财政预算支持资金、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支持资金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专款专用情况。

(二)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是否严格按资金申请报告或调整批复文件所要求的时限、内容及设计标准建设完成;项目产能是否达到设计规模并形成实际生产能力;工程质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设施是否已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项目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目标。

(三)其它需要评价的内容。

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软件研发、信息技术、平台建设、智能制造、工业设计中心、“规下转规上”等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由相关处室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产业项目评价内容,会同第三方机构确定。

第七条 产业基地主要评价内容

(一)专项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是否重点用于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主导融资担保机构(助保贷)、工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方向,所支持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使用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所支持园区当年实施项目和完成工业投资额,以及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情况。

(四)所支持园区当年主导产业产值及税收完成情况。

(五)其它需评价内容。

第八条 重点项目前期费主要评价内容

(一)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省工信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意见》(甘工信发〔2016〕404号)有关要求。

(二)专项资金所支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果情况。

(三)项目前期费使用明细情况。

(四)其它需要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九条 规划发展处于每年3月份研究提出绩效评价年度计划,确定绩效评价项目清单,经委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有关市州工信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和委相关处室。

第十条 各市州工信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和委相关处室在绩效评价年度计划下达一个月内,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绩效评价内容准备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依据绩效评价内容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根据现场核实和资料佐证情况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实事求是、结果可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规划发展处应将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告省工信委党组,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各市州工信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和委相关处室,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市州工信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和委相关处室对绩效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省工信委(对口处室)。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实现绩效评价目标、项目实施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市州,将以上年专项资金安排额度为基数予以缩减。

第十五条 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套取、虚报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7〕452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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