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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2017-1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京编委〔2017〕29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基础,在整合相关部门职责和人员力量的基础上,设立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为我区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同时作为我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北京市房山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城乡环境建设、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能源日常运行等管理工作。不再保留北京市房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三定”规定另行印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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