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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呼和浩特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

2017-10-10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呼和浩特市2017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二)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参加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三)允许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条件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旗县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对市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定高校、党校、社科、卫生、农牧林业科研、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继续设置论文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各系列中级(工程系列副高)及以下职称,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只作为参考性条件。 (二)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各职称系列不再统一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和评审的必备条件,可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三)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2. 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1)在旗县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2)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3)自治区青年创新拔尖人才;(4)在旗县区及以下地区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四)公务员转任后首次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调入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五)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六)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实行评聘分开方式。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2.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原则上按照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申报比例以旗县区和市直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衡量;3.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评审;4.高校等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评审条件中有受聘时间规定的,严格按照受聘时间执行。三、制度改革(一)下放职称评审权限1.将旗县区及以下单位初级职称(包括初次认定)评审权下放至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试点,下放新城区、托克托县各专业中级职称自主评审权。三年内,中级职称自主评审权将逐步下放至各旗县区。评审结束后,将通过人员名单(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2.下放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权。评审结束后,将通过人员名单(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三)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1. 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经自治区分配,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名额为16人。各地区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情况,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工作。要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严格控制学校领导推荐比例。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申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20%,同一单位推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材料审核、上报及名额分配由市教育局负责。2. 中初级教师职称申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评审。材料审核、整理、汇总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完成。(四)卫生系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评审。材料审核工作由主管局负责;整理、汇总工作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完成。(五)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六)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七)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等职称系列,按国家统一安排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评审或认定。(八)中初级初次认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除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此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职称。(九)转系列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按照“先转后评”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特色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通过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破格认定相应职称。四、有关要求(一)规范申报材料1.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2.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3.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需汇总申报人员电子花名册并提交申报人员的电子花名册光盘。(二)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申报人员须签署《申报人诚信承诺书》,所在单位须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评审工作结束后,《申报人诚信承诺书》应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所在单位一并归档备案,存档备查。(三)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改进高级职称材料申报程序高级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由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送自治区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无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系列材料,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接收,按原渠道报送。(五)严格执行职称公示制度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2.报送前公示。上报材料的同时,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将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及申报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评审结果公示。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4.公示结果核实。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管理与监督从今年起,我市逐步下放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对其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评审单位要明确以下各项职责:1.保证评审质量,控制评审数量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控制评审通过比例,做到好中选优,确保评审的社会公信力,切实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2.严格评审范围和程序严格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否则评审结果一律无效。3.严格评审进度要求遵守评审工作的进度要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延期评审不能超过1个月。4.报送评审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汇总工作,制定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等)。在评审前一周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5.完善专家评委库充实完善各系列职称评委库。积极吸纳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增加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以及非公有制组织专家的比例,对专家评委实行跟踪考核、动态管理、随机抽选。6.加强评审管理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委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封闭式入围评审管理,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行评委轮换制度,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实行轮换,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担任本年度的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7.做好核准备案工作各自主评审单位在评审结束一周内,要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一个月内完成核实举报事项,无异议后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七)职称工作进度各旗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安排好今年职称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提前规划,抓紧落实,确保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期进行:1.高级职称申报: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组织申报;2.中初级职称申报:2017年11月13日—2017年11月17日;3.初次认定: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20日。以上申报时间均针对旗县区和市直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申报时间以旗县区和市直主管部门通知时间为准。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八)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1.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中初级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2.加强外地职称证书换证管理我市以外地区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外地(军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需经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换发证书。(九)严格评审收费管理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十)其他事项以往文件(含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与本工作安排意见精神不一致的,以本工作安排意见为准。2017年是职称制度改革深化年,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要切实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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