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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林业局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2017-10-10

局机关各科室、市属林业相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建立本局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以本局名义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发文实施。

二、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担责”的原则,以本局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起草文件科室或单位作为审查主体,负责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由办公室负责筛查是否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时负责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核。

三、审查方式

起草文件科室或单位、办公室和政策法规科要按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流程图,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报《龙岩市林业局公平竞争审查表》。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组织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就其是否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况开展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四、审查标准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例外规定。

附件:1.龙岩市林业局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doc

2.附件.doc

龙岩市林业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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