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比三家”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鄂价监测〔2017〕8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价格条例》,建立健全价格公共服务制度和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我们制定了《湖北省“价比三家”信息发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7月6日
湖北省“价比三家”信息发布制度
为建立健全价格公共服务制度和价格信息共享机制,运用价格监测成果支持价格调控监管和政府决策,服务生产、经营和消费,提升价格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公信力和影响力,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发布制度。
一、“价比三家”信息发布内容
发布品种。主要发布生活必需品、大宗商品、地方特色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或者市场价格信息不对称等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采报价单位。选择3家以上当地市场销量较大、代表性较强、经营规范的集贸市场、大型超市、生产经营企业作为“价比三家”采报价单位,优先选择承担国家或省级价格监测任务的定点单位。
发布时间和频率。依据所发布商品或服务价格变动规律,分类确定发布时间和频率。原则上主要食品副食品价格每周发布2次,主要农产品和农资价格每周发布1次,生猪价格信息每周发布1次,中低档小轿车保养维修价格每月发布1次。遇有特殊异常情况,省局可在一定范围内临时增加发布品种、提高发布频率。地方特色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发布时间和频率。
发布方式。省局网站“价比三家”专栏分设17个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分栏,发布格式由省局统一确定。各地“价比三家”信息上报后,由省价格监测机构审核通过后发布。各地应在当地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台、门户网以及新媒体开辟“价比三家”专栏,发布本地“价比三家”信息。
二、有关要求
“价比三家”信息发布工作是物价部门适应新形势、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有效途径。省物价局负责全省“价比三家”信息发布的协调指导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价比三家”信息发布工作。
从严选取采报价单位。确定采报价单位是保障价格数据真实性和代表性的基础。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选取采报价单位,并报省价格监测机构备案。采报价单位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证价格数据的稳定性和监测项目的连续性、可比性。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承担此项工作,可重新选取采报价单位,并同时报省价格监测机构备案。
严格质量管理。各地要加强对采报价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对采报价单位提供的价格数据,要认真进行审核,确保价格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或者市场价格信息不对称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是否合理要严格把关,避免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宣传发布,误导公众预期,影响物价部门公信力。同时,对提供虚假价格数据的采报价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湖北省价格条例》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并取消采报价单位资格。
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物价部门要努力改进价格监测数据采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PC终端、手机APP、数据共享交换等多种渠道获取价格数据,提高监测效率和数据质量,实现互联网+价格服务的深度融合,打造“价比三家”品牌效应。
三、检查与考核
为保证本制度实施,确保价格数据的准确性和发布的时效性,省价格监测机构将依据《湖北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及本制度要求,对各地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并予以通报。
四、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原2014年2月21日印发的《湖北省“价比三家”信息在省物价局网站发布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