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承接成都产业转移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7〕74号
各县
为加快推动成都巴中协同发展进程,提高巴中承接产业转移实效,提升区域经济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整合全市各类专项基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承接成都产业转移。各县(区)设立适度规模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基金,对进入园区的企业通过财政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予以大力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转移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争取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基金)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符合我市工业发展定位的转移项目(食品饮料、生物医药、机械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可由政府通过专项产业基金股权或直接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内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投入,企业自投产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完毕。对符合我市工业发展定位的转移企业,由受益财政按随迁生产设备评估价值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其新建厂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 为重大工业项目配套,经产业龙头企业认定为核心供应商,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转移项目,参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巴府发〔2017〕6号)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财力贡献奖励。鼓励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集约节约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标准厂房,同级政府可按每平方米15元给予园区补助。对鼓励类产业项目入驻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贡献达每平方米150元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前三年实行免租入驻。〔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对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估、节能评估等费用支出可由受益财政给予补助。支持园区建设转移企业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转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企业纳入全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和富余电量消纳企业名列,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定位的转移企业在本地用水、用电等高于转出地部分由承接地受益财政予以补贴。〔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五条 转移进入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年营业总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且对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年营业总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对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年营业总额达1亿元及以上、且对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补助80万元;年营业总额达10亿元及以上、且对地方财力贡献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将物流园区(中心)建设仓储设施、堆场、货车通道、回转场地及停车场(库)等物流生产性设施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投资新(扩)建5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大型中药材市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卖场(购物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验收合格后,由受益财政一次性补助项目业主100万元。积极利用《巴中市商贸流通业发展鼓励扶持办法》等政策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六条 鼓励支持转移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针对企业需求开展定制技能培训。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每人1000元-2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或个人职业培训补贴。鼓励产业转移企业将优秀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荐或聘任到巴中工作,对符合市优秀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评价支持条件且岗位业绩突出的人才,优先纳入“巴山优才”信息库,给予安家补助和生活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兼职、短期聘用、项目合作、技术指导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落实岗位激励,具体政策参照 “巴山优才”计划执行。为重点转移企业核心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子女提供就医、入学、租购房等便利条件。对转移企业在技术改造、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激励政策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15〕16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投资促进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七条 对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食品饮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文旅康养、商贸物流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上缴中央和省级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市、县(区)收取部分,按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第八条 用好用活贫困地区IPO绿色通道政策,通过股权融资、并购等方式招引优质企业、拟上市企业向巴中转移。支持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巴设立分支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为产业转移企业设计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寻求成都金融机构与巴中共同设立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基金。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矿权、仓单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融资以及供应链融资等多种抵押担保形式,支持转移企业增资扩股,转移企业扩能升级建设资金中银行贷款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2年,对符合申报园保贷的企业优先推荐。〔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九条 对成都转移到巴中的工业企业首次入围全市(按对本地财力贡献大小排位)工业企业10强、全省工业企业(民营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或制造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巴中主营业务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年财力贡献总额达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实际财力贡献比上年增长额的3%奖励给企业,企业可奖励给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条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县(区)和现有企业根据当前产业基础和优势资源,筛选项目,与成都方面采取技术、资金、管理、人力、设备、原材料等部分要素先行转移的方式开展合作。对先行转移的要素支持采用作价入股、有偿支付、志愿帮扶相结合模式,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整体承接转移。对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推荐参加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优秀企业法人代表推荐为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 支持经济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采取招商外包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与成都区域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商(协)会、企业或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委托对象)建立合作关系,组织引导企业向巴中转移。对签订合作协议的委托对象,可先行提供前期工作经费,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由受益地财政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引荐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重大产业项目、集团总部转移项目等实行“一事一策”。〔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全面落实“非禁即入”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转移项目签约后施行行政审批代办、金融服务领办和公共服务快办的“一站式”服务。推行“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严格执行“安商、稳商”工作问责制,坚决杜绝对企业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将转移产业项目列入市级领导挂联名单,纳入 “一企一策”进行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投资促进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转移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巴府发〔2017〕6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享受我市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在我市注册并运营5年以上(含5年),期间若迁移他处,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当全额返还。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补政策的承担主体,除已明确具体责任单位之外,均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由受益财政承担。以上政策由市投资促进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