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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2017-10-11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县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龙岩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公民适用本办法;本市公民在外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计、教育、司法、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服务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地褒扬和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弘扬正气。

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不予公开宣传。

第六条 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工作按《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各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所队民警的教育培训,明确见义勇为的确认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将确认见义勇为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通过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对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经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认为批准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上级奖励标准的,应及时向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推荐表彰奖励对象。

市、县两级表彰奖励的情况,应分别在市、县级媒体上公示。

第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表彰、奖励:

通报嘉奖;

颁发奖金;

记功;

授予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为“见义勇为模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被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龙岩市级年度表彰奖励见义勇为模范大会,于每年的第四季度举行。

第九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授予“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每人颁发奖励金5万元,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给予嘉奖的,根据其表现和贡献,分三等进行奖励:一等每人颁发奖励金3万元;二等每人颁发奖励金2万元,三等每人颁发奖励金1万元;并给每人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发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任何单位或者公民应及时送其至医疗机构救治。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立即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

拒绝或者拖延抢救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垫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机构垫付。

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三个月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见义勇为工作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暂付医疗机构的垫付款及继续救治所需的医疗费用。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适当减免。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无用人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区分不同情形享受以下抚恤待遇:

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参照《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被确认为革命烈士,认定为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牺牲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其他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与见义勇为工作协会会审后由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除享受上述抚恤待遇外,各县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酌情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住房补助金等。

第十二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被认定为因公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伤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作为因公致残的抚恤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待遇。

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按有关伤残待遇的规定办理。

除上述抚恤待遇外,各县政府应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情况,根据本县实际,发给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住房补助金。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此前生活水平的,由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县政府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各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应当组织其进行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帮扶其就业;对无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家庭,应当优先帮扶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就业。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由公办幼儿园优先接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适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在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适龄子女、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适龄子女,在公办高中就读期间免收学费。

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市属中职学校就读的,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养的其他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各县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各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制定本地住房保障政策时,应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列为优先解决对象。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由当地武装部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遭受报复伤亡的,经公安机关认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救助和帮扶。市、县见义勇为工作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经费。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经费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政府财政拨款;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

其他合法渠道收入。

第二十二条 提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见义勇为受益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人员捐赠财物。

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工作协会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奖励、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5日公布的《龙岩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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