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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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局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两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两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各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根据我局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应当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70%,其他行政执法事项50%,年底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十条根据县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两随机”子系统,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两随机”子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本辖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两随机”子系统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企业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名录库。
第十二条通过“两随机”子系统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监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但是,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四条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在对单个被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双随机”子系统。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条各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1.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 ? ? ? ? ? 2.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营业经营者库
? ? ? ? ? ? 分公司分支机构个人独资、合伙个体工商户
? ? ? ? ? ? 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