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改委发布《长沙市现代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创建办法(试行)》解读
2017-10-12
一、起草依据及过程
为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引导、促进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财建【2016】40号),以及正在修订中的“湖南省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创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要求,我委组织起草了《长沙市现代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创建办法(试行)》,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并通过了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长沙市现代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创建办法(试行)》主要分为总则、创建评定、管理服务、附则四章。
第一章,主要是对现代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的定义、所包括的范围、类型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创建评定、监督管理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的原则,以及负责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创建工作的主体。
第二章,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创建申请、申报材料、审核评定、公布及授牌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创建评定的系列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规定了市发改委对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的指导、服务和管理、监督。服务业示范集聚区每半年向市发改委报送一次集聚区发展情况;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示范集聚区每年进行一次复核;示范集聚区因故需要变更建设规划或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审定。
第四章,明确了该办法的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