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四上”企业培育和维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人民政府,工矿区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和维护工作,提升全县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质量,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和维护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
大力培育“四上”企业,对壮大全县经济总量、优化全县产业结构、提升全县经济发展质量、引导带动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全县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含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总数不多、规模不大、结构不优,带动作用不突出,经济转型升级的压力较大。对此,各单位务必认清当前“四上”企业培育和维护工作的严峻形势,深化认识,增强责任感,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促进全县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二、理清思路
按照“抓增长、抓入库、抓培育、抓成长”的总体思路,重点抓好调查摸底、初步审核、入库申报、数据上报、奖补资金五个关键环节,强化协同配合、责任落实、督查考核、政策激励等保障措施。
三、明确标准
培育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限额以上商贸业:指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及以上。
3.规模以上服务业:指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4.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
培育任务
全县2017年“四上”企业培育发展目标任务为60家,2018年、2019年目标任务另行拟定。
四、鼓励政策
鼓励企业统计入库的积极性。凡新入“四上”名录库并按照国家、省、市统计制度要求,自行规范填报相关专业统计报表,达到基层基础规范化要求的企业,县财政对1名企业统计人员按500元/人.月标准给予补贴,连补3年,不足一年的按月补贴。
鼓励在库工业、商贸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扩大经营和销售规模的企业,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30%、40%、50%以上的,分别给于2000元、3000元、5000元;同时,实际入库税金增长30%、40%、5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资金奖励,资金奖励与县三级干部会议确定奖项相衔接。
增加工作经费,激发乡镇潜能。对县产业集聚区、县直有关单位、乡按新增入库企业的个数,一个企业不能多头重复统计,每个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提升工作积极性。
五、规范流程
调查摸底。县产业集聚区、各乡要对辖区的工业、商贸业、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向县统计局报送拟培育企业名单,县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企业法人证照、刻制公章等相关工作。
初步审核。县统计局、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报送企业进行资质初查,重点核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材料是否齐全,企业经营规模是否符合培育标准,是否具有联网直报的统计人员及统计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入库申报。县统计局根据初步审核结果,指导相关企业完善申报资料,审核合格后,依照程序报送上级统计部门,并积极与上级统计部门沟通,跟踪批准入库。
数据报送。县统计局负责培训、指导企业完成数据上报和统计规范化等统计工作。企业按照国家统计一套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报统计数据。
奖补资金。每年3月底统计年报结束后,县统计局根据统计报表及上级认定的统计数据,结合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资料、以及各职能委局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意见,提出奖补资金的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执行。
六、明确职责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负责,专人推进落实。
县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依据单位职能,分别负责全县工业、商贸餐饮企业、服务业、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企业发展和培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负责监督指导企业日常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企业入库工作的指导、资料审核、沟通协调,负责企业入库后的业务培训、行政指导、数据审核等统计具体工作,以及“四上”企业培育和维护工作的奖补资金的初审工作。
县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并对“四上”企业培育和维护工作的奖补资金进行审核兑现。
县产业集聚区、各乡:负责本辖区的规模及限上企业培育和维护工作,落实相关鼓励政策和完成培育目标任务。
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对符合培育标准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及时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七、督查考核
县政府把“四上”企业培育和维护工作纳入对相关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县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加强对各单位培育工作督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未按时按质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