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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0-12

各乡人民政府,工矿区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

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高龄老人的需求入手,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

2.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做到应补尽补,确保高龄老人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3.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二、主要内容

补贴对象

宜阳县户籍、年龄80周岁以上的老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补贴标准

1.年满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50元;

2.年满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

3.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人群范围和补贴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原则上扶贫工作重点可参照最低标准执行。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申请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宜阳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由村委会或本人将申请材料及申报对象本人身份证原件报乡政府审核。

2.乡政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乡政府将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3.县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宜阳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民政部门、乡政府及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实行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发放

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人每季发放一次。

1.县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2.高龄老人户籍跨县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季度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季度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3.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履行为老服务的责任与义务,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识牌,切实发挥网点“绿色通道”和大堂经理的作用,提供便捷服务。对于失能、半失能或是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金融机构要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当地乡政府做好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

4.为避免冒领和骗领高龄补贴的现象,各乡应认真研究,根据老年人家庭实际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科学制定本辖区补贴对象调查核实办法,可通过老年人本人签字、监护人代签、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或通过手机视频、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化手段核查等办法,尽可能方便老人及其家属。

5.凡补贴对象死亡的,应及时予以注销,从死亡次季度起终止发放补贴。

管理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1.县乡民政部门要做好对高龄老人补贴审批和发放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建立高龄老人补贴信息数据库,与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殡仪馆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更新相关数据。

2.县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3.各乡政府每月1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民政部门;各乡民政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下一季度的发放计划。同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为申报对象电子版花名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汇总申报人数,按规定比例安排下年度预算。

四、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乡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资金发放程序。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落实分级负担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高龄老人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五、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及时进行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乡政府或县民政部门举报。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民政部门予以纠正。

申请人和从事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2.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六、政策宣传

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开展高龄老人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高龄老人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老年人。要充分考虑高龄老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高龄老人及其家属知晓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高龄老人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高龄老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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