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民营经济发达,有众多的中小微企业,但由于历史形成及入园门槛较高的原因,大量中小微企业分布在乡镇街道,甚至村居,遍地开花,“小、散、乱”现象严重,不仅经济效益低、土地浪费严重,而且管理服务难度大,环保、安全生产都成问题。此外,我市工业园区普遍存在生活配套不足、企业入园成本高、工人招聘难等制约发展的因素。
二、主要依据:
考察学习了重庆市曙光工业园的经验做法,学习了福建省漳州市以及省内包括汕头市在内兄弟城市的政策措施,最后主要参考了《汕头市澄海区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暂行办法(2016-2018)》和《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两个文件,起草了这份《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通用厂房含义
在我市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的工业厂房。通用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通用厂房开发要求
主要从开发企业、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最高限价、土地来源等方面明确厂房开发要求。鼓励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以上资质的各类开发企业,通过开发建设、收购改造等方式发展通用厂房。通用厂房项目单独核算,确定最高限价,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除外)。通用厂房建设所需土地,主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利用“三旧改造”政策、新增及收储的建设用地等途径解决。
(三)扶持政策
共提出七条扶持政策,核心内容包括提前预售、产权分割、分户办证和建设补贴等方面:
1、允许通用厂房在完成地下工程后,在销售限价范围内提前招商或预售,通用厂房预售按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政策执行。预售对象须符合通用厂房入驻要求,并在所在市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县区经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2、通用厂房建设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后,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出租、出售。出售的厂房可以分户办证,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3、对购买通用厂房的企业,按其缴纳的购房契税的6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补助资金按照企业属地,由市、县区财政按实负担。对入驻(购买或租赁)通用厂房并投产的企业,对前3年给予入驻奖励,其中,经营满1年和连续经营满2年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45元;连续经营满3年的,对第3年给予每平方米60元的奖励。入驻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所在县区按照5:5的比例分级负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叠加奖励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四)监督管理
主要是明确各级各部门在通用厂房建设中的职责和对开发业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