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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加强和改进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十条措施来了

2019-12-2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引深“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太原市日前出台了《加强和改进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十条措施》。

一、完善政企互动机制

1.完善干部联系企业制度。优化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力推动政策落实,入企服务每年不少于两次,联系企业名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深化干部入企服务,建立涉企职能部门专(兼)职联络员制度,负责政策宣讲和沟通协调工作;探索建立涉企职能部门干部挂职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服务企业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2.完善政企对话机制。市委市政府每季度召开政企对话会,与企业家面对面交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通报全市经济运行情况,了解企业需求,解决实际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发展信心。各县(市、区)委、政府每年召开政企对话会不少于六次。

3.健全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根据企业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特别是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精准掌握政策需求,研究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切实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

4.健全推动政策落实机制。涉企职能部门要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或办法,公开政策落实责任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兑现程序、办理时限等,定期分析总结政策落实情况。探索建立政策落实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策落实情况及政府公职人员服务企业效能等进行评估,结果作为涉企职能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服务企业工作

5.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围绕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实现90%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和企业办理事项“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全面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简化工商登记、刻章、申领发票等手续办理,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简化注销办理程序,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全面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大幅压缩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统筹谋划、科学调度,做好土地、水、电等生产要素保障。

6.规范涉企执法行为。行政机关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司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依法慎用冻结账号、查封账册等强制性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7.加强和改进涉企宣传。深入宣传市委市政府支持服务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着力解决政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服务企业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实干精神。积极宣传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做法和成效,着力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8.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建立公检法会商机制,对经济纠纷抑或经济犯罪存疑的案件进行会商,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厉打击危害企业正常经营的黑恶势力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明确政企交往“两个清单”

9.坚持主动服务、亲清交往。各级干部要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前提下,与企业和企业家多接触交往,主动为企业服务。

——带着责任、带着问题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主动倾听企业诉求,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经常走访慰问重点企业和企业家,定期开展谈心谈话,了解发展情况,征求意见建议,增进与企业的沟通交流。调研走访要轻车简从、提高效率,不增加企业负担。

——主动帮助企业、商(协)会联系协调外出考察、项目洽谈、参加展会等事宜,充分掌握企业或行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帮助企业拓展营销渠道。确需联合组织或一并外出考察调研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涉企公职人员可以到企业挂职锻炼,符合条件的退休老干部、老党员可以在企业、商(协)会组织中担任党建指导员。挂任职期间不在企业领取工资、奖金、分红等报酬。

——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等对外交流活动时,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互赠礼品,参照接待国(境)外来宾赠礼有关规定执行。

——入企服务或者开展调研,因工作误餐的可以参照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并缴纳餐费。邀请企业家、商(协)会负责人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座谈会、论证会等公开活动,如遇就餐时间,应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10.坚持严守纪律、不触禁区。各级干部与企业和企业家交往,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坚决做到不越法、不违纪、不谋私。

——不得利用职权在证照办理、审批监管、金融贷款、大宗采购、土地征用、工程招投标、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索贿受贿。

——不得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不得对企业的合理要求置若罔闻,不作为、慢作为;不得对企业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乱作为、假作为。

——不得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

——不得滥用公权、野蛮执法,向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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