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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0-16

承市政字〔2017〕82号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承德市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承德市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

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冀政字[2015]52号)和《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及变更有关工作程序的函》(冀金办函[201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承德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与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核、变更、退出的审批和监管。编制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金融办牵头,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承德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建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统一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及风险处置责任。应明确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退出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主发起人的变更报市政府批准,其他事项的变更报市金融办批准。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县级市)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8000万元。具有产业基础、服务条件的设在乡镇的扶贫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少于20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单一主发起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0%,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市政府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当放宽。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且最高不得超过主发起人持股比例。

第十二条? 出资人条件

(一)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资质:

1.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且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3.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一般不低于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3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前3年合计净利润不少于其出资额。

(二)自然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3.以自有资金出资,其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 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公司法》和本意见规定的股东;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

(四)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贷款发放、审批和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

(五)有适合经营要求并具备安全防范措施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金融业务,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跨区域开展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以上且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可在承德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可在本县(市、区)和高新区范围内设立1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每增加2000万元,可相应增设1家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对兼并重组辖区内其他县(市、区)和高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取消被兼并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作为分支机构在该县(市、区)和高新区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对分支机构的设立、监督和管理由经营地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 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出现较大问题的,由批准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相应程序撤销分支机构,并妥善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第三章? 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主发起人的,应向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审查,经市金融办复审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工商变更。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向注册地县(市、区)、高新区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县(市、区)、高新区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金融办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件进行审查,报经市金融办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工商变更,并按要求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信息的变更。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变更20%(不含)以下股权;

(四)变更注册资本金;

(五)变更公司类型;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

(八)修改章程;

(九)设立分支机构;

(十)分立、合并;

(十一)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经营资格;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撤销而终止的,应办理清税注销后,再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市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小额贷款;

(二)办理网络小额贷款;

(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

(四)办理信贷资产证券化;

(五)办理小额票据贴现;

(六)办理同业拆借;

(七)贷款项下结算;

(八)小微企业私募债;

(九)融资租赁;

(十)股权投资基金;

(十一)不超过注册资本30%的股权投资;

(十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独立、完备、安全的贷款管理业务系统,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信息交互,按有关规定录入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以向农户、个体创业者、小微企业等发放小额贷款为主要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自然人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对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5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由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条? 允许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入优先股股东、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参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与金融机构探索新型融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行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贷款、小额再贷款等方式,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引入优先股股东,须是法人股东且数量不得超过3个,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年内不得退出。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法人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出资额的2倍。创新融资方案应报市金融办审核同意,各县(市、区)、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金融办负责组织监管,每季度向市金融办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融资情况。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总额30%的比例实施债转股,但与其他股权投资合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的30%;探索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打包转让试点,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不良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挂牌转让,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贷款能力。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制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公司股东、相关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所在地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公司基本账户和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发放及回收贷款与本息都必须通过信贷业务账户运行,信贷业务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上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告示牌:

(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不参与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承诺;

(三)各级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四严禁、六不准”: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集资和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严禁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三)严禁通过暴力、恐吓方式催收贷款;

(四)严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

(五)不准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六)不准超范围经营;

(七)不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八)不准在公司帐外核算小额贷款公司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九)不准以任何形式抽逃资本金;

(十)不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统一纳入到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在省金融办的指导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统计监测和经营运作及风险情况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及时做好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都要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计制度的要求,接受每年统一组织的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要遵守河北省小额贷款协会关于行业自律的规定,按时上报公司经营统计数据,参加高管人员培训和行业宣传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金融办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评级和年审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批;

(二)对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三)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金融监管部门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监管报告;

(四)对各县(市、区)和高新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五)履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制定风险处置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高新区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主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高新区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评级和年审等监管工作的初审,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报表的统计工作,配合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做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

(三)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市金融办和县(市、区)和高新区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巡查,组织专项审计监督,及时汇总上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企业注册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方面的审批意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非法金融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监测,搞好统计分析;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政策优惠,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限期整改、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特别是对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恶意收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并严格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一经发现,由县(市、区)、高新区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意见第四十条“四严禁”规定的,由县(市、区)、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金融办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违反本意见第四十条“六不准”等审慎经营规定的,由县(市、区)、高新区和御道口牧场管理区金融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风险的,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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