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自贸区航运物流业对外开放清单指引(2019年版)》使用说明
2019-12-23
南沙自贸区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航运物流业对外开放清单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是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8〕19号)为基础,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5修订)、《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内地在广东省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等相关要求,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制定。
《指引》共涉及航运、物流行业,27项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外资投资设立机构管理(市场准入限制)和外资准入后业务管理(国民待遇限制),涉及行业、类型、管理措施、文件依据、措施描述、附件等内容。
《指引》中未列出的与金融审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例外规则,涉及上述事项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内专业服务业投资参照《指引》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指引》之外的领域,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