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协商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协商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政府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的领导下,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政府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加强政府协商,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我们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凝聚“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的思想共识,全面实现“提档升级、争创一流”的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协商工作,把协商民主贯穿政府履职全过程,丰富协商内容、创新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能力和成效,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奋力开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二、主要内容
政府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政区划和同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及其重大调整;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意见的制定和修改建议;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安排使用等事项;重大体制改革方案;群众直接关注的项目;其他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问题。
按照有关要求,依据相关程序,每年初明确政府协商重点,制定并公布政府协商事项目录及工作计划。
三、协商形式
(一)会议协商。根据年度协商目录及工作计划召开专题协商会,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主持,邀请市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出席,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城乡发展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广泛开展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代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群众代表、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协商。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市人大、政协负责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或列席。
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市人大、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二)对口协商。落实对口联系制度,有关部门与市人大、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口协商会议,推动政府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代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协商。相关部门制定重要规划、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应事先向人大、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代表征求意见。
(三)邀请协商。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或委托相关部门,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代表等,就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众利益或重大民生的决策事项,进一步沟通情况,协商交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邀请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
(四)建议提案办理协商。建立交办、办理、督办建议提案协商机制。在交办环节,建立共同交办机制,召开交办会,做好落实责任的协商。在办理环节,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建议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在督办环节,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
(五)书面协商。市政府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市委、人大、政协以及统战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
除上述协商形式外,应结合工作实际,着力创新政府协商形式。政府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可召开协商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根据情况邀请人大、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代表参加重要调研、专项检查活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可安排与有关方面开展协商。通过座谈、民意调查、网络问政等形式,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商程序
(一)会议协商的程序。专题协商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每年初确定的协商议题组织实施。会前印发相关通知和相关意见方案审议稿,会上由牵头部门汇报议题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代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群众代表、相关专家学者充分发表意见,市政府、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和工商联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会后,由牵头部门根据会议协商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意见方案,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邀请市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或列席。
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议由各部门组织落实。
(二)对口协商的程序。按照市直各有关部门与市人大、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代表商定的议题,由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邀请协商的程序。市政府领导同志提出的邀请协商,由市政府办公厅确定参加会议范围和人员,并将相关邀请协商信息提前告知有关方面。邀请协商可采用座谈会或专题会议形式开展,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梳理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四)建议提案办理协商的程序。每年的建议提案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认真进行梳理研究,在充分协商明确承办单位的基础上,召开交办会统一交付各承办单位。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筛选部分重点建议提案进行领衔督办,并适时召开见面会推进。在办理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厅适时组织职能部门召开办理推进会,并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就办理工作建言献策。各承办单位办理前要主动联系,充分了解意图;办理中要加强联系,深入交换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要求承办单位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五)书面协商的程序。市政府提出的书面协商,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将协商材料印发相关协商方面,各方面通过书面反馈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梳理汇总,报市政府研究。
五、制度保障
(一)健全知情明政制度。积极探索推动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的公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化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工作。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履行职能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规范听证工作,听证会依法公开举行,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完善咨询程序,提高咨询质量和公信力。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吸收专家学者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二)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建立党委同人大、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可由市委指定,也可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召开的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或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市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协商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协商选题机制,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广泛征集议题。年度协商目录及工作计划草案形成后,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视情在有关媒体公开发布。
对口协商议题由市直相关部门与市人大、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商定。
(三)建立健全工作联系通报制度。市政府领导开展的考察调研以及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可根据需要,统一安排邀请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负责同志参加。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同市人大、政协各对口专门委员会的联系,视情况邀请相关领导列席有关工作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工作。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和政府重大事项向政协通告制度。
(四)健全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机制。建立人大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有序交办机制,明确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在议案、建议、提案办理环节,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统筹抓好高层办理协商、现场办理协商和联合办理协商,形成高质量的办理意见。建立健全议案、建议、提案跟踪督查机制,完善台账制度,把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列入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落实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公开的有关规定。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同志批办重点议案、建议、提案工作。
(五)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研究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的具体办法。协商后形成的意见、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按程序运转落实。议题牵头部门按要求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方面反馈办理情况。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